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将这些事实与上交所[微博]、证监会[微博]官员现场工作情况的事实对照,可以发现,他们不阻止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市场主体拥有交易自由;但其隐含前提,光大证券必须将有关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如果光大证券在下午一开盘前就对外公布信息,那么光大证券就不会构成内幕交易。正是因为光大证券自己身上着火了,只顾自己灭火,隐瞒这个事实,并意图在市场将火蹭灭、全然不顾他人是否起火;由此证监会认定,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在信息披露前擅自反向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这何错之有?可以说,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光大证券本应按交易所要求及时公告却未公告、同时自己悄悄反手做空。
最近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前总经理杨剑波[微博]认为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事先对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对冲交易交易知情、但并不阻止,自己是冤枉的。笔者对此进行分析。
据杨剑波介绍,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巨额买入后,中午12时许,上交所的两人抵达光大证券,过了一会后,上海证监局的人也到了,在下午开盘前,杨剑波向他们提出下午要进行对冲交易;另外,该日下午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对冲,中金所[微博]甚至与他热线通话,也没有提出异议。
如果仅解读这些内容,似乎上交所和证监会难脱干系,但这或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事实上,12时42分,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对光大证券实施半天停牌,并要求光大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说明事件原因;12时50分,上交所再次督促光大证券在下午开市前公告相关情况,随后又多次督促;但直到14时22分,光大证券才发布公告。
将这些事实与上交所、证监会官员现场工作情况的事实对照,可以发现,他们不阻止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是正确的,因为市场主体拥有交易自由;但其隐含前提,光大证券必须将有关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如果光大证券在下午一开盘前就对外公布信息,那么光大证券就不会构成内幕交易。正是因为光大证券自己身上着火了,只顾自己灭火,隐瞒这个事实,并意图在市场将火蹭灭、全然不顾他人是否起火;由此证监会认定,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在信息披露前擅自反向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这何错之有?可以说,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光大证券本应按交易所要求及时公告却未公告、同时自己悄悄反手做空。
从证监会处罚的法律依据来看,之所以认定光大证券乌龙指有内幕信息,一个根据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证监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八)项是兜底条款,证监会正是以兜底条款来认定为内幕信息。
制订兜底条款,是因为前七项列出的项目难免挂一漏万,通过兜底条款的概括,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可将更多未知违法行为纳入约束。而何种行为可纳入兜底条款,即使上交所、证监会官员也未必事前知道,真要知道,完全可将其通过列举法列出,这使得他们没有对光大证券予以这方面的提醒,但上交所出于本能要求光大证券在下午开盘前公告信息,隐隐觉得光大证券必须尽快发布公告才会免于违规,为此屡次推促,可以说其提醒义务已经完全到位。另一方面,即使执法人员不知乌龙指是否属于兜底条款,并不等于兜底条款就没有效力,否则制订兜底条款还有什么意义?
当然,“兜底条款”作为概括性规定,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不能任意扩张,否则可能出现“口袋罪”,由此解释“兜底条款”一般应遵循同质性解释原则,也即司法者在解释兜底条款时,应当根据前面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说白了,“兜底条款”说的东西应该和列举法说的是一类东西。
有人认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的均为发行人自身的有关信息,而证监会运用第(八)项兜底条款时,却将申购者的信息认定为与第(一)至(七)项并列的“内幕信息”,这背离了列举性条款对“内幕信息”外延的界定。笔者认为,这并没有准确理解《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开宗明义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信息虽不是发行人所创造的信息,但它同样对上市公司股价有影响,“同质性”应体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价有显著影响”这点上,而这才应是内幕信息的核心外延。
有人认为杨剑波是替罪羊。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对冲交易,是当日中午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召集杨剑波等人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这确实应该属于单位行为,也即内幕交易应该属于“单位内幕交易”。
不过,对单位内幕交易的处罚,一个主要处罚对象也是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杨剑波作为处罚对象完全正确。反过来讲,当时如果杨剑波抗旨不尊,也不会成为现在的市场禁入者,反而可能将成为维护市场法制的英雄。
总之,光大证券案是证监会顺应民意依法查处比较成功的一起案例,或许会有一点瑕疵,但若翻案,又把其它投资者的利益和感受置于何处?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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