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推进法律体系建设,为数字经济立“门槛”定“规矩”

2022年03月01日14:52    作者:盘和林  

  意见领袖|盘和林

  2月16日,第4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文章明确指出要加快数字经济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把“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划体系基本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作为发展目标。在这一背景下,适时推进具有前瞻性的数字经济统一立法,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有助于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保持我国的竞争力和优势。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字法治的保障。受制于信息不对称和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数据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涉及复杂的权益界定和分配问题,同时也涉及不同类型、相互冲突的权益的平衡,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规则、划定边界。当前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接近4成,成为未来中国城市发展的重要经济组成,既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也是城市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城市居民生产生活体验的重要方式。但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城市给予一定的基础条件。我们将城市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式分成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以新基建为代表的硬件设施,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硬件环境。另一个层面是软环境,即制度规范、许可立法等方面。对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就是为了构建这些新兴领域发展的软环境,在划好红线的同时也能促进该领域的规范发展。对此,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相应拓展和适度调整,也需要坚持国内国外统筹兼顾、重视立法与修法并进的监管原则,这样才能有效解释和指导相关制度实践,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警惕地方保护主义

  现阶段,数字经济领域的地方性立法越来越多,各地数据立法有先有后,在数据治理方面呈现出了一定的不平衡性,因而有声音也担心这一过程中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首先是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数字企业不能内外有别,不能论亲疏远近,要以需求为导向提供数字产品,促进数字企业之间竞争。对于政府的数字产品采购,要尽量以招标模式推进。其次,要坚持以营商环境优化为导向。提高服务意识服务企业,改善营商环境,缔造数字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减少特定企业的补助扶持,而以普惠政策帮助企业。第三,地方数据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制度切实可行,避免简单照搬上位法和其他省市规则的跟风立法,可以尝试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者多区域数字经济联动。进行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协同,分工协作、错位发展。

  坚持内外统筹兼顾

  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当前,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将数字经济视为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改善社会福利的必由之路。数字经济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安全和拓展国家利益的新兴领域,纷纷通过立法抢占数字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2017年,我国发布的《网络空间战略合作》也指出“中国主张推动国际社会公平、自由贸易,促进建立开放、安全的数字经济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规则参与水平和制定能力,在数字经济法律监管方面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积极宣介中国主张,推动多边、双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制定如网络基础设施、个人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可以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

  重视立法修法并进

  数字经济立法需要追求绝对安全与适当风险的平衡,由于法律回应具有一定滞后性,相当一部分法律规定是为了应对技术发展形势而被动制定的,立法前瞻性和主动性不足。因而现有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并不能涵盖数字经济监管的全部法律难题。这一现实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吸收现行有效的立法政策,以开放、包容、灵活的理念适时推进具有前瞻性的数字经济专门立法,废除滞后于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立法与修法并进,如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传统法律法规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延伸适用,通过直接适用、修订、司法解释等方式,使得传统立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以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解决共性的法律问题,提升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虽然我国数字经济监管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数字经济发展有其规律和特征,立法工作程序繁复、耗时冗长、风险难以预估等问题在数字经济领域更加凸显,但法律的创设不能仅以实现“零风险”为控制目标过度干预新产业的发展,进而扼杀创新,最终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数字经济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立法干预可能只是一种较优却远非完美的选择,其法律监管问题不是简单地制定一部“数字经济法”就能全部解决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等多措并举,才能确保数字经济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作者系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

  (本文作者介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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