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山: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零容忍

2018年06月28日11:38    作者:郭华山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郭华山

  今年3月,证监会针对2014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也有特别提到,旨在加大强制退市执行力度,体现了对重大违法情形强制退市的零容忍态度。

  今日凌晨1点,深交所发布《关于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答投资者问》,明确金亚科技退市的六大问题。

  强化上市公司管理任重道远

  今日凌晨1点,深交所发布《关于启动对金亚科技强制退市机制答投资者问》,明确金亚科技退市的六大问题。

  这是今年以来A股第四家公司被宣布退市,此前已有*ST吉恩、*ST昆机、*ST烯碳等。这三家公司,预计在7月中下旬完成退市。

  其中,*ST吉恩触及了净利润、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等三项指标;*ST昆机触及了净利润和净资产两项退市指标;而*ST烯碳则是因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退市,更是成为了A股“非标退市第一股”。

  这说明了监管层强化上市公司管理的态度。金融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应该把每次改进做好做扎实,积跬步以至千里未尝不是一种改革方式。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改变追“妖股”的心态,关注企业业绩,坚持价值投资才可能让每一次选择走得更久远。

  监管强化非退市强化

  近期上交所对*ST吉恩和*ST昆机(连续四年亏损)采取终止上市措施,退市制度的规范和退市手段的强化成为市场关注热点。对此,我们认为退市监管强化的观点没有问题,但是因为近期几家上市公司的退市便认为退市强化则有待商榷。

  关于退市制度的讨论,我们可追溯到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实施办法》第五条提到,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则提到,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此后,由于各种原因,《实施办法》在2002年修改,2003年进一步补充完善,2012年废止。但是《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将三年连续亏损暂停和四年连续亏损终止上市纳入其中。而结合2014年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及今年的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采取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被采取终止上市”这个条款则是2001年以来一直坚持的制度规则。所以,*ST吉恩、*ST昆机被执行退市是该制度规则下的常规措施,并非退市强化。

  另外,通过对2001年退市办法颁布以来的已退市公司的梳理发现,A股市场共有108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动退市股票50只,包括证券置换1只、转板上市3只、私有化9只、吸收合并37只;而被动退市股票为58只,包括暂停上市后未披露定期报告4只、连续三年亏损48只、连续四年亏损4只、其他不符合挂牌情形2只。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连续亏损退市股票数据,二是不符合挂牌情形退市数据。

  首先,关于连续亏损退市,据统计,A股市场连续亏损退市密集期在2001年~2007年间,这7年间累计退市48家,占A股被动退市股票的比例为83%。其中,2005年退市公司达到顶峰,有11家之多;2008年~2012年间只有1家公司退市;2013年~2017年有9家公司退市,平均每年2家。因此,从过往退市情况看,今年以来的退市数量属于正常范围。我国在连续亏损退市制度的执行方面,还是非常规范的,只从这个角度而言,监管态度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其次,关于不符合挂牌情形退市,A股此前有两家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挂牌情形被动退市,分别是博元投资和欣泰电气,前者是A股市场首个因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被退市的公司(2016年);后者则是首个因欺诈发行被退市的公司(2017年)。我们为什么特别提到不符合挂牌情形退市呢?除了上述的“首创”情形,这两家公司也是2016年金融监管强化以来的退市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这也印证了我们关于退市相关政策执行强化的观点,即退市措施不仅审核上市公司的亏损指标,还要审核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其他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形。

  新规更强化落地执行

  今年3月,证监会针对2014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也有特别提到,旨在加大强制退市执行力度,体现了对重大违法情形强制退市的零容忍态度。

  其中,关于不符合挂牌情形触发退市的问题,上述修改意见主要提到两点:一是再次强调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二是给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上市公司退市决策职能,明确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实施规则。

  审核制虽对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但是上市公司能否持续满足上市要求,监管部门对其有效监管还是相对偏弱。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问题,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至关重要。因此,上述举措改变了证监会在公司上市后监管弱化、交易所管理角色定位不清晰的矛盾。

  近期*ST圣莱被证监会处罚,主要原因是公司为了避免退市风险在2015年虚增收入和利润。由于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如果2015年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所以其铤而走险,欺骗监管、欺骗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这是一个“好办法”,两年亏损后第三年财务造假盈利,然后循环反复。这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减持获利,而投资者的利益则会受到极大伤害。这样的手法,还有多少上市公司在操作,我们无从得知具体情况,但可以预见还有不少。

  有效规避财务造假和违规信批问题是股市健康发展所必须的。

  对此,我们认为有三点需要加强:一是明确上市公司规范管理部门,给予管理部门相应的监管权力。前面提到的修改意见已经在强化这部分内容,即管理主体是交易所,后续的重点则是交易所的监管要落到实处。二是加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处罚,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进行的财务造假是按照《证券法》处罚还是按照《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执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举个例子,如果上市公司两年亏损、第三年造假盈利、第四年继续亏损这种情况被监管发现该如何处罚?是否应该直接退市?进一步延伸,如果该公司在第五年盈利了才被监管发现又该如何处罚?是否应该退市?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更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的监督是否应该更严格,也要认真思考应对。三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管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主要参考对象。如果事务所审计不够尽职尽责,甚至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又该如何监管和处罚。

  2016年金融监管强化以来,退市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但是还有很多规则需要规范和落实,以切实保证投资者利益。在规则不那么完善的背景下,强化监管容易导致具体执行环节的短视,产生“新阵风”就是“一阵风”的误判。这是需要警惕的。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挖财基金投研总监。)

责任编辑:谢海平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

意见领袖官方微信
文章关键词: 央行 MLF 扩容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碧桂园上海发生重大事故 更糟心的是三四线房价变局 恒大健康涨50%市值增200亿港元 现市值逼近600亿港元 许家印135亿港元买下贾跃亭的FF 年内或实现量产 南京昌健举报华大基因:伪高科技忽悠 涉嫌贿赂官员 收评:沪指跌1.10%盘中失守2800 上证50跌超2% FF获20亿美元融资:乐视网涨停了,恒大健康涨逾30% 体制内震撼发声:"新四大发明"忽悠了领导忽悠了公众 刘姝威:建议公司股价低于某价位持续三个月自动退市 恒大入主FF:明年一季度不能量产 贾跃亭将失去控制权 传常德要求债务一律借新还旧 知情人:确有领导说气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