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科技如何赋能零售信贷不良资产处置

2023年09月04日10:20    作者:刘晓春  

  意见领袖 | 刘晓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

  中国银行业成体系、成规模推出个人信贷业务只有20年左右的历史,由于经济处于快速上升期,个人收入普遍有较大幅度增长,整体上没有经历一般意义上的波动周期。因此,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处置等,整个社会都一直处在经验摸索和积累阶段。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等高利贷的过度营销、疫情及经济下行导致个人收入下降等,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个人信贷不良资产。

  中国金融业有可能遭遇一波个人信贷资产质量下降潮。目前看,如何依法、有效处置不良个人信贷资产,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重大挑战,也是全社会的重大挑战。

  个贷不良缺乏有效管理

  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尤其是,中国个人信贷业务从开始到快速发展正与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期相重叠,人们对未来收入增长充满信心。无论是个人信贷的需求端、供应端,还是社会相关方,都对这项业务的风险没有经验,更对风险演化为社会问题没有心理准备。

  作为个人信贷业务供应端的主力——商业银行,原先的个人业务主要是等客上门的储蓄业务。除了旺季揽储时做些宣传和广告,基本不在营业场地以外与客户交往。当开始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后,一方面因经济上行期,业务规模扩张迅速,另一方面正值银行互联网化时期,工作重点都投放在创新产品和营销上,缺乏与客户面对面深入交流的机会和意愿。信贷风险管理的内容,不仅在于客户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的把控,更在于从对不同群体客户收入状况、消费习惯、生活观念、行为方式、心理性格、环境影响的了解中把握风险和处置风险。比如,催收中的话术以及与欠款人的沟通方式等。

  由于互联网金融等以流量为王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几乎放弃了信贷业务的审慎原则,使个人过度贷款成为重大社会问题。面对海量的个人不良贷款,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放贷机构,都无能力通过正常的催收等实现有效的管理。

  面对金额小、笔数多的个人不良资产,银行的困难是,首先,缺乏与客户打交道的经验,催收效果很差。其次,面对如此数量的业务,无论是催收还是法律诉讼,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不可承受的。再次,在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方式下,催收、外包催收的合规尺度不容易把握。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走法律途径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但除了自身困难,也面临律师事务所和法院不愿接受的困境。

  个人信贷业务金额小、笔数多,但所需要的法律文件与一笔大额债务纠纷案件几乎是一样的,对于律师和律所而言,投入产出极不相称,所以没有意愿受理这类案子。

  各地法院,大多数已是超负荷工作,人员上本身就难以承受大量的个人信贷纠纷案子。此外,法院系统还有发案率、结案率、调解率等各种考核,一个金融机构一个批次的个人信贷纠纷案件就足以突破一个法院的各项考核指标。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拒绝受理这类案件。

  正是在这种尴尬局面下,社会上出现了催收行业和反催收行业。各种暴力催收和恶意反催收,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更是成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类行业的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法律在这方面有所缺位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作为债务人的欠款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现实中,绝大多数借款人在借款时都是有意愿还款的。由于遭遇特殊情况,或者自身无计划、非理性消费等情况,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失信人员,生活上、心理上都遭遇很大困难,如果再遭遇暴力催收,那就更加绝望。这时候,作为欠款人,作为被告人,同样需要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将个人信贷纠纷完全纳入法律轨道,可以说是法律普惠的重要方面。

  科技赋能是纠纷立案的关键

  由于以上原因,也给个人不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带来了困境。作为接受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比银行更弱,不用法律诉讼方式,同样没有手段去处置这类不良资产。

  必须清醒地看到,不良个人信贷资产不仅存量大,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持续发展,经济的波动,即使在正常的不良率范围内,每年产生相当数量的不良个人信贷资产将是常态。为了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促进需求增长,帮助欠款人走出困境,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将不良个人信贷纠纷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而要突破个人信贷纠纷立案难受理瓶颈的关键是科技赋能。

  科技赋能将个人信贷纠纷纳入法律轨道,是金融科技,也是法律科技,是数字科技的跨界应用创新,可以称为法律金融科技。创新的关键,是要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大量个人信贷纠纷标准法律卷宗的批量制作,破除银行、律所、法院的最大困境;二是,律所和法院批量受理功能;三是,法院通知批量送达功能和诉前保全功能;四是,与欠款人互动的自动调解功能;五是,自动审判功能。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一些科技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个别公司做得相当成功。它们主要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首先对银行的大量信贷档案数据进行治理,制作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为银行、律所、法院分别提供适用的操作系统。在此基础上,又为律所和法院提供了相关业务系统,让律所和法院可以全自动受理、审理案件。同时,为银行和欠款人提供线上化、多选项的调解方案,必要时双方可以进行人工沟通,最终为欠款人和银行达成可接受的人性化的调解协议。从效果看,大大节约了银行、律所和法院的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受理效率大为提高;由于有法院主持,获得了欠款人更高的信任,主动回复率大为提高;由于有人性化的、多选项的调解方案,很好地维护了欠款人的权益和尊严,调解成功率大为提高,也因此,银行的回款率也大为提高。

  这样的法律金融科技如果能得到广泛推广,不仅能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和效益,还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能杜绝暴力催收和反催收之类的不良现象,同时也为个人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实现法律普惠。

  法律金融科技的六大建议

  第一,多部门配合在现有自发的基础上,指定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推广。法律金融科技实际上市场和民间已经自发在创新应用,但良莠不齐、创新路径不同、各相关方认识不同,有部分已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也有一些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更有一些假科技之名做暴力催收和反催收业务。可以肯定,法律金融科技是今后的方向,既然是方向,还是尽早将其纳入规范管理为好。这是一项跨专业、跨行业的工作,需要法院、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高效合作。为慎重起见,可以先选定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推广。

  第二,规范提供此类服务的科技公司的运作模式,确定资质标准及审核与监督方式。由于法律、金融都具有公共性,必须在市场化基础上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明确银行、律所、法院与公司数据互联互通、采集、应用和保存的规则、边界、权利、程序等。

  第四,认识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合理确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要求、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一般工商业的消费者保护,主要关注的是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数量和营销方式等,这些产品和服务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买卖交割。一些商品虽然有售后服务,但不改变一次性买卖交割的本质。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则不同。

  首先,同一个消费者,当他作为存款人,其诉求是存取款方便、存款安全、利率越高越好;当他作为借款人,则希望贷款门槛越低越好、利率越低越好、还款要求越宽松越好、本息能免则免。这些诉求不仅与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诉求不同,而且对不同业务消费的诉求有些还是相反的。

  其次,大多数金融消费并不是一次性买卖交割,有些业务消费者甚至并没有付出对价。比如存款,消费者并没有购买任何商品和服务,只是将自己的资金临时存放在银行,一定时期后还要取回本金并收取利息。购买理财产品,虽然叫购买,实际是投资,一定时期后也要取回本金和收益。贷款则是反过来的过程,借款人临时借得一笔款项,一定时期后要归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在证券公司买或卖股票,证券公司提供的主要是交易服务,收取的是交易服务费,至于投资人买卖的股票,证券公司既不是经销商,也不是代理商。总之,这些业务都是一个服务过程,并且消费者的消费标的本身金融机构往往没有收取对价。

  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其他行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不同的,需要根据这些特殊性界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式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规范和考核方法。单纯以客户投诉量、投诉率、投诉增长率等进行考核并处罚,未免失之于粗放,不仅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当借款人到期未能履约还款,银行依法进行催收是银行的合法权利,只要没有暴力催收、语言伤害故意,并不造成对欠款人的权益侵犯,不应该受到处罚。如果经银行提醒和催收,欠款人能协商还款,本身就是对欠款人权益的保护。由于不必动用法律手段,既节约了双方的纠纷处置成本,也节约了大量社会成本。

  第五,科学制定法院考核办法,不能因考核而形成法治空白。在人工条件下,目前大量个人信贷纠纷案件,确实是法院现有资源难以承受的。法律金融科技的应用,在不增加太多法院资源投入的情况下,就能解决如此大量案件的诉前调解和立案审理。但由于对法院的一些考核指标要求,导致不少法院不受理相关案件,这种现象有悖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社会生活中出现各种纠纷、争议是正常现象,这正是人类社会需要法治的原因。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参与,才能有效化解这些纠纷和争议,防止一般民事纠纷演化为恶性刑事案件,从而实现一个法治、诚信的社会。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不等于没有民事纠纷,也不在于纠纷的多与少,而在于纠纷能依法得到妥善解决。因此,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办法。

  第六,法律数字化过程中,需要平衡在调解、审判中法官和人工智能的作用。法律虽然有标准,是准绳,但在具体的调解和审判中,还是要依据具体人物、具体事件酌情处理,更何况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离人类智能还非常遥远,必须防止人工智能审判简单标准化而导致法官酌情权等被架空的现象。因此,在推进法律数字化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对相关模型使用前的审查、应用中的检查和改良升级的制度,同时还应建立随机和制定人工介入的制度。

  来源:《财经》杂志

  (本文作者介绍: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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