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串通投标,国有银行法律风险知多少?

2021年11月08日12:20    作者:肖飒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飒姐团队在大量合规项目中发现,国有银行中高层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类的腐败问题频发,禁而不止。该问题一直是国有银行治理的一系列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部分。国有银行掌握大量资源且招标项目众多,而其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便于获取招标项目的内部信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招投标结果。因此,在招标过程中经常出现国有银行中高层员工利用信息和职权与投标人串通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与廉洁纪律的行为,并且会严重影响国有银行的群众声誉,破坏党的信用和形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既触犯了党法党纪,也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红线导致严重的后果。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深入为大家分析,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国有银行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党纪问题上,党员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廉洁纪律。

  由于国有银行的特殊性,其内部有大量的党员员工。同时,党员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仅会侵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营商环境还会有损党风党纪、破坏党员形象。因此,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我们就不得不关注到党员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在党纪法规中是如何被评价的。

  党员员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

  刑事问题上,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受贿罪。

  由于国有银行的特殊性质,作为其中高层员工,在参加招标项目工作中,与他人相互串通,损害银行、企业利益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23条。

  在入刑问题上,参与招标项目的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承担刑事责任:(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

  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并索贿、受贿的,其可能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入刑,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8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在上述六种情况中,员工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国有银行、企业拥有相应规章制度对其规范与限制,在劳动法的视角来看,前述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可分别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劳动者因此被解除合同,且对国有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50条。

  此类行为不仅仅危害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害了涉事干部的个人和家庭,因此无论是出于保护银行、国企的利益还是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都要严格治理。

  国有银行应当细化投标规则,上移决定投标人权力。

  针对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引发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国有银行通过可严格化招标流程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国有银行应当细化招标条款与要求并严格落实,减少员工或相关权限员工的寻租空间,不得发生不符合招标条件却入围的情形;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可通过修改公司内部规定将选定投标人的决定性权力上移,并要求经手的员工为可能出现的串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银行员工串通投标的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确定责任主体后,国有银行可委任人员制作举报或报案材料,移送至相应机关,并将结果公示,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四、写在最后

  关于腐败治理,国有银行在现实中依然任重道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有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员工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问题频发,不仅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国有银行形象,也给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

  规制此类行为需要从源头出发、从制度出发,一方面正向教育和引导员工不做违法犯罪之事,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应当构建合规的经营体系和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防止由于员工的不当行为牵涉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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