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如何补齐监管短板,真正把助贷业务纳入监管已如箭在弦。
日前,一则南京211大学毕业生因不堪借贷重负跳楼自杀 的报道再一次激起公众对借贷市场乱象的质问,令人在扼腕痛惜之余,平添对消费金融市场的忧虑。从现金贷、校园贷、高炮“714”到长租公寓市场的租金贷,泛滥成灾、充满诱惑的贷款APP在吞噬了一个个年少无知的生命同时,也在一点一滴侵蚀着金融的基础;而这一切的背后,几乎都有近年来被金融科技玩得风生水起的助贷业务之影子。
如何补齐监管短板,真正把助贷业务纳入监管已如箭在弦。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一则《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再次引起了业界对助贷业务的关注。《通知》直指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助贷、联合贷类业务,对银行机构提出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等“五严禁”要求。《通知》无疑向业界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助贷领域的监管正在路上。
助贷模式因何而生?
在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金融之间,“相见恨晚”的情愫催生了一种全新的模式——助贷。
传统银行热衷于与助贷机构合作有着深刻背景。一方面,在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用风险上升情况下,企业有效信贷需求不足与银行风险偏好降低,导致一定程度的资产荒。在资产荒背景下,个人消费金融自然成了银行竞相角逐的领域。在个贷领域,住房按揭类贷款因为受政策调控影响,可拓展的空间总体有限,非房类个人消费贷款则成了银行趋之若鹜的领域。但是,这一领域传统银行并不识“水性”,缺乏相应的场景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大量有交易场景的数据,可以对个人消费金融这一领域的客群进行细分和风险评估,但这类机构自身并没有资金或资金很有限,而且也缺乏放贷资质。正因如此,传统银行与金融科技双方需求聚焦于个人消费金融领域,助贷模式便应运而生。
助贷业务因何而乱?
头顶金融科技(FinTech)光环的助贷机构,无疑在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进组织结构形式、拓展获客能力、改善风险管理能力及提升消费者体验等方面发展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助贷模式逐渐走样,偏离其本源,野蛮生长。金融科技公司在合作中的业务“越界”、场景“异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合作中的风控“甩手”,使得助贷业务很容易滑向违规的边缘,滋生行业乱象。
一是助贷机构在合作中的业务“越界”。从助贷的本源看,助贷机构作为金融科技公司,本身不具放贷资质,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也不应承担放贷风险。但在实际中,助贷行为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逐渐滑向违法违规的边缘。助贷机构为取得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获得助贷资金,往往都会以保证金、承诺等形式提供“兜底”或“保底”;甚至会与合作机构以共同出资形式进行联合放贷。另一方面,与助贷机构合作的资金方除了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P2P平台、非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乃至自然人合作,基于这种合作基础的助贷行为本身就面临合法合规性的质疑。
二是金融机构在合作中的风控“甩手”。按照网贷整治办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和《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但在助贷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签署“抽屉”协议、要求助贷机构风险兜底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从助贷业务模式看,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松散型模式,即助贷机构仅提供场景、引流,风控审核、放款以及贷后管理均由资金方负责。二是半紧密型模式,即助贷机构不仅为资金方引流、推介借款人,还负责对借款人进行风控审核;资金方对借款人进行资信二次审核,与助贷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三是管理型模式,即资金方仅提供资金获得固定收益,风控审核、贷后管理、资金损失风险等均由助贷机构负责。
实践中,助贷机构在模式的选择上因合作方而异,与传统银行机构合作多采取第三种模式。在该模式下,银行机构往往要求助贷机构签订兜底协议,为借款方提供背书,或在资金方存入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这种情况下,银行机构基本可以比较安全地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因而往往会降低了对助贷机构的要求,甚至将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对于助贷机构资金去向、风控等方面也不做过多干涉。
三是助贷机构在合作中的行为“异化”。在利益驱动下,缺乏相应规制约束的助贷机构行为往往偏离本源,出现异化。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在引流方面对象泛化。按照助贷的本源,助贷机构应将基于具体消费场景、有真实需求和偿贷能力的消费客群推介给银行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所拥有的客户资源进行资信筛选,帮助银行机构获客并进行风控。其次,在息费收取方面的高利贷化。由于缺乏监管,目前对助贷机构能否收取服务费、怎样合理收费均无明确的规定。第三是贷款催收的暴力化。由于助贷行业缺乏相应的准入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对逾期贷款的催收行为缺乏统一约束。
正因为缺乏相应的约束,这一领域滋生出诸多乱象,现金贷、校园贷、高炮“714”等无不与之相关。可以说,这一模式成了金融领域藏污纳垢的地方。尽快将这一组织形式及行为纳入监管、规范其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助贷行为如何监管?
对于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的助贷(联合贷)方面的合作,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但是,无论是此前监管部门针对助贷(联合贷)类业务出台的系列监管要求,还是此番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的《通知》,监管的基本定位是规范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即仅仅是从银行端对助贷行为进行规范。
实际上,从银行端去判断助贷企业是否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否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是否套取信贷资金、是否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显然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所谓的“五严禁”也很难落地。而且,助贷机构合作的对象,除了银行外,还包括网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信托等。因此,对助贷机构端的监管规范或许更重要。
毋庸置疑,从银行端加强监管,实现风险隔离无疑是策略之一;但显然并非治本之策。加强对助贷机构及行为的监管才是根本选择。
如果把助贷野蛮生长背后的乱象视为金融领域之“魔”,那么北京银保监局的《通知》提供的是面向银行机构的“防魔之术”,而非御魔、驱魔之术,约束的是可能受到金融科技行业风险传染的银行机构。至于对风险传染源一端的助贷机构而言,似乎还没有更好、可操作的措施手段。这恰是当前之“急所”。
实际上,近年来金融科技之所以受到互联网金融公司追捧,其根本原因在于科技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面临的监管环境不同,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受到监管机构的管制,而科技公司不需要。正式由于这种差异形成的监管套利空间的存在,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转型为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收购互联网小贷或者融资担保公司牌照开展助贷业务、联合放贷业务,正成为大多P2P网贷平台的退出路径。尽管监管允许并鼓励P2P网贷平台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但后续对助贷、联合贷领域的行为监管应尽快跟进。
基于这种现实,加强助贷机构监管的关键是要按照行为监管的理念,厘清监管的职责边界。要按照此前中央提出的“凡是从事金融均需持牌、纳入监管”要求,将助贷行为纳入监管的范畴。如果监管的视野仍局限于银行端,则无异于“锯箭之法”,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助贷行业乱象。
因此,对助贷行业的治理应从银行端和助贷端同时发力。对参与助贷业务的其他非持牌资金供给方,要么按行为监管要求纳入监管,在助贷业务合作方面执行与持牌金融机构同样的监管要求;要么将其纳入持牌管理或以缺乏资质将其挡在助贷行业之外。对助贷机构的监管,首先应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除了设定相应的红线,关键要防止其将“手”伸向无收入来源的在校学生、无还款能力的低收入群体。
值得警醒的是,如果银行机构一味沉迷于所谓的金融科技、大数据,而忽视了最基本的信贷内功;如果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现有的合作理念、模式不转变,那么对于银行业而言或是一种“灾难”,近则被互联网金融风险所传染,承受不能承受之声誉风险;远则导致“功能”退化,自废武功!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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