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智毅:分类施策探索P2P风险化解

2018年09月11日14:52    作者:邓智毅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邓智毅

  资管公司应分类施策,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AMC介入P2P风险资产收购处置路径。通过对确有真实底层资产的问题项目参与收购、与地方政府合作对问题P2P平台进行托管清算、与地方AMC“协同作战”等模式,助力P2P行业风险化解。

  近期P2P网贷行业风险多发,被称作“金融稳定器”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是否会承担推动P2P风险化解的重任,再次受到各方瞩目。

  总体而言,资管公司应分类施策,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AMC介入P2P风险资产收购处置路径。通过对确有真实底层资产的问题项目参与收购、与地方政府合作对问题P2P平台进行托管清算、与地方AMC“协同作战”等模式,助力P2P行业风险化解。

  中国东方已于近期召开会议,对P2P暴雷较多的几个重点省市,安排当地机构做好调研、摸排和处置策略初步探讨等工作。

  厘清P2P业务六种模式及风险

  P2P业务模式复杂,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交织,但大体来说,可以分为六种。

  一是单纯的P2P,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和居间等法律关系。这种模式坚持平台功能,只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二是“P2P+增信”模式,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担保、远期债权收购承诺等法律关系。这种模式由P2P平台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向投资人承诺若产品违约,P2P平台将收购违约债权。

  三是“P2P+资金池”模式,实质包含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在这种模式中,P2P平台在资金匹配之前即归集资金,以期限错配形式形成资金池,放置于由P2P平台开设的中间账户中,再根据借款需求进行放款。

  四是“P2P+债权转让”模式,实质包含了民间借贷和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这种模式中,P2P平台先出借资金,取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再将债权或债权收益转让给投资人。

  五是“P2P+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P2P平台通过对债权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形成与原有债权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然后进行发售。

  六是“P2P+自融或假标”等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最符合监管要求的一种模式。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肯定了P2P网络借贷地位合法性,将其定性为单纯的“信息中介”。第二种模式虽与《意见》不允许提供增信服务的要求相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认了这种担保的效力。

  相对而言,以上两种模式具有法律保护的全部或部分基础。从合规性上讲,只有第一种业务模式合规。

  第三种模式,由于第三方托管机构对资金的实质监管缺位,很容易形成资金池、资金挪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这种模式同时符合界定非法集资的两个关键因素:即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

  第四种模式,债权往往在平台上多次倒手,债权基础资料丢失、无从核实、拆分转让等问题频出,且P2P平台对借款人债权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风险。

  第五种模式,债权的既有本质已经转变为债券或其他具有证券属性的理财产品。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一直持审慎态度,根据相关规定,P2P平台不具备销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质,开展此类业务没有法律依据。

  各相关方尤其要高度警惕第六种P2P模式,即涉及自融、假标等模式的P2P。这是一种异化的P2P产品,主要目的是为平台自身融资,虚构产品标的诈骗投资人财产。

  真实资产可参与收购

  在当前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下,AMC开展P2P不良资产收购业务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挑战主要是在政策、合规、识别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一是政策障碍。《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AMC不得收购个人贷款。P2P在实务中多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二是合规障碍。P2P不良资产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下简称“非金不良”)。AMC收购此类资产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约束。《办法》要求,AMC收购非金不良应符合真实、有效、洁净的条件,对涉及民间借贷的企业或项目审慎收购,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P2P不良资产或多或少涉及《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

  三是风险识别障碍。《办法》规定,AMC收购非金不良,应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资产定价、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确认资产相对性,取得资产性质证明。部分P2P底层资产混乱,难以摸清情况。

  对于AMC探索化解P2P风险的路径,具体而言,AMC要发挥好国家队、稳定器作用,与地方政府做好对接,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角度,为P2P风险化解做出努力。因P2P风险涉及面广、业务复杂、风险叠加,一定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首先,对确有真实底层资产的问题项目可参与收购。P2P行业良莠不齐,也有相当一部分P2P平台,坚持合规经营,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对这类只是因为流动性暂时困难但底层资产清晰的P2P,AMC可以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尽调、估值和谈判,以适当价格收购不良债权,帮助解决P2P流动性风险。对涉嫌庞氏骗局、非法集资或诈骗的P2P机构,建议司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采用非常手段追回涉案资产,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

  第二,对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通过“三重”模式进行救助。传统的“三打”处置模式,即“打折、打包、打官司”,已无法完全适应新时期的市场需求,亟需转型升级。“三重模式”,即通过“重组、重整、重构”,实现企业重生。重组,即通过债务重组、资产抵债、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帮助债务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重新实现债务平衡,尽早摆脱困境;重整,即利用重整程序的法定性,通过重整申请、重整裁定、重整执行等步骤,统一暴露所有债务,冻结锁定所有资产,共同承担责任,整合资源,力争让债务企业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重构,即对问题企业或机构的资金、资产、人才、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式要素重新配置或外部引进,构建新的法人主体,构建新的经营模式,构建新的产业链条,实现生产要素再造和提升。“三重模式”运用实业投行手段,在帮助债务企业获得重生的同时,化解了P2P不良债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利益。

  第三,AMC可与地方政府合作对问题P2P平台进行托管清算。AMC曾参与多家风险金融机构托管、清理和重组,积累了丰富经验,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使一批曾经陷入经营危机的金融机构重新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些持牌金融机构逐步发展成为AMC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重要支柱。对地方政府已深度介入整顿的P2P,如有必要,AMC可在政府支持下,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条件,参与托管清算,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最大程度追回投资人损失。

  第四,充分发挥两个层级主体的作用,优势互补,共同化解P2P风险。作为“国家队”的四大AMC,要与作为“地方军”的58家地方AMC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地方AMC熟悉情况、便于尽调、利于协调等“地利、人和”优势,结合四大AMC的人才优势、专业优势、资本优势和集团协同优势,合作收购处置当地P2P不良资产,彻底解决P2P乱象造成的社会问题。中国东方近期与49家地方AMC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加强深度合作的同时,可共同探讨参与问题P2P机构的风险化解,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采访内容原发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主任)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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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P2P 资管公司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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