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无还本续贷不是无原则续贷

2018年08月17日16:05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庚南

  从形式上看,无还本续贷与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似乎非常相似,都是一种不需要“先还后贷”的续贷方式。但仔细鉴别,无还本续贷与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有着根本的区别。

  继央视对德州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报道之后,银保监会又于8月11日发布公告,强调要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居然还有不用还本就可以续贷的好事?”无还本续贷再次吸引了众多吃瓜群众的眼球,仿佛在融资额荒漠中忽然发现了一块“绿洲”。

  随之而来的是种种关于无还本续贷的幻觉与遐想,甚至于 无厘头的联想:有人(在笔者发表专栏文章《无还本续贷的前世今生》之后)问,我是做XXX的,您看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无还本续贷?有人说,无还本续贷推行会不会消灭不良(哪些此前靠做不良贷款“生意”的人好像要哭晕了)?

  甚至有人把8月13日银行股的普跌与银保监会要求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联系起来,认为“无还本续贷”可能导致企业无序借新还旧、银行风险被隐匿并集聚,使市场对银行板块的预期变坏。甚至还有一些银行分析人士严肃认真地断定,银行股重挫与银保监推广“无还本续贷”无关。

  这让监管者情何以堪?本就不存在的联系嘛,还需要煞有介事地驳斥么?凡此种种言论,或许恰恰说明了当前在对待无还本续贷这一新生事物方面有诸多认识上的误区亟待澄清。

  无还本续贷区别于传统的贷款展期、借新还旧

  从形式上看,无还本续贷与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似乎非常相似,都是一种不需要“先还后贷”的续贷方式。但仔细鉴别,无还本续贷与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有着根本的区别:

  1.内涵不容。

  无还本续贷,是指贷款到期后,企业要获得银行的续贷,不必像以往一样必须“先还后贷”,而是依据该业务事先的约定可直接获得银行续贷。其基本操作是,在贷款到期前,银行依据对企业客户的历史数据以及风险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动续贷或延长贷款期限。贷款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的手续。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区别在于:无还本续贷是事先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银行方提前介入,主动作为,而企业并不一定不能按期归还(这种方式更多地是为了缩短企业转贷的时间和成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则都是事后行为(虽然在申请上也需要一定提前量),银行方事后介入,被动应对,企业的资金周转状况难以满足按期偿还本金的信贷要求。

  2.定位不同。

  无还本续贷这是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一项业务创新,其着力点在于化解贷款期限与企业资金回流周期的错配问题。它突破了传统信贷理念下的“先还后贷”藩篱,是银行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种积极举措。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属于贷款重组范畴,其着眼点在于缓解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压力,避免因贷款逾期形成不良资产。

  3.风险分类不同。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从无还本续贷的企业资质看,大多可归入正常类。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需要重组的贷款,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至少应归入关注类贷款。

  无还本续贷的精髓是化解期限错配

  作为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的一项创新,无还本续贷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银行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实际资金回流期错配问题,实现银行贷款到期续贷与小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的无缝对接,以减轻由此衍生的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等渠道的转贷需求及融资成本压力。因此,其精髓是化解期限错配,缩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续贷的时间。

  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尽管企业经营正常,也具备以正常现金流归还贷款本息的偿贷能力,但由于贷款期限与企业资金周转期限错配,比如银行贷款期限为6个月,但企业资金回流需要7个月,导致贷款到期企业的还款资金无法到位。这既与当前银行贷款期限设置总体比较简单划一(一般分为6个月、1年、3年等)有关,也与银行贷款精细化程度(准确测算企业的融资需求、期限)不够有关。显然,目前银行信贷精细化程度实际上很难消除这种错配。因此,这种情形应该是一种普遍的、常态化现象。

  另一种情形是,企业现金归流的情况恰好与贷款期限匹配,企业也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而且企业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与互信基础;但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问题,重新获得银行贷款往往需要一段时间,而这一段时间的存在势必对企业正常资金运转形成压力,影响企业的经营节奏。无论从企业还是银行看,这其中的“先还后贷”都是一种多余与累赘!

  因此,无还本续贷的精髓就是要实现银行贷款到期续贷与企业资金周转的无缝对接。一方面,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转贷需求及成本,特别是避免企业因通过民间渠道融资陷入高利贷“深渊”的风险;另一方面,提高续贷的效率,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夯实银企之间的互信。

  无还本续贷是有原则的

  如果仅按照字面简单地理解,或许很容易让借款人陷入一种异想天开的错觉:贷款到期可以不用还本就续贷,也就是不用考虑还款的问题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违背最基本的商业原则的。若果如此,那岂不是所有贷款都成了永续贷?贷款质量将陷入失控状态。

  实际上,无论是银保监会还是各地银监部门,在推进无还本续贷类的还款方式创新时,都是有严格的适用原则和前置条件。

  一方面,无还本续贷并非要放弃基本的信贷原则,而是按照先行先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于信贷理念转变的信贷管理模式创新。《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因此,无还本续贷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更精细化的信贷管理,它要求银行跳出企业到期还本付息的表象,本着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原则,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工作,注重实地考察和搜集企业非财务信息,把握客户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并以此提前做出是否给予续贷的决定。在这里,提前审贷机制既是一种风险关口前移的创新,又是完善服务的一种举措。

  另一方面,无还本续贷的还款方式的使用有严格的前置条件。严格意义上,它不是一种普惠措施,而是一种差异化激励机制,或者说是对诚信良好企业的一种激励。无还本续贷创新的初衷,除了解决期限错配及相关问题外,还有一重深意,就是通过这一方式的实施,倡导诚实守信、稳健理性的企业家精神。因此,对适用的对象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1. 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地银监局在还款方式创新方面所设定的前置条件更加详细。如浙江银监局在《浙江银监局关于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的意见》中明确,小微企业还款方式创新的领域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领域,适用对象应该是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六条良好标准:

  1.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企业信用资质良好。企业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具有良好还款意愿、还款记录,无欠贷、欠息情况;无挪用信贷资金行为;具有如实提供自身信息的意愿。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发展前景良好,现金流正常。

  4.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在70%以上,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

  5.企业负债适度。总负债率﹤=60%;对外担保适度,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无关联担保。

  6.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企业主有涉赌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借出)行为。

  同时,浙江银监局还要求银行机构建立道德风险防范机制。为防范基层经营行、客户经理滥用还款方式创新工具掩盖不良资产问题,在创新还款方式过程中,要求区分还款方式创新与掩盖不良资产行为,建立健全还款方式创新尽职免责制度和还款方式创新工具情况监测机制,对还款方式运用的频率及分企业比例予以控制。

  如果从上述所设定的条件看,似乎非常苛刻,似乎无还本续贷类还款方式也只是“叫好不叫座”的摆设,——真正惠及面其实很有限。但是,如果我们理解了无还本续贷的初衷,我们就不难理解监管为无还本续贷这种创新设置的原则与条件的用心良苦。

  无还本续贷必然导致掩盖不良贷款吗?

  这不仅是社会各界的疑惑,即使银行实务部门也难免存在种种担忧。

  诚然,在无还本续贷模式下,不排除一些不良贷款可能被掩盖下来。但情况未必如人们预期得那么悲观。试想,即使没有无还本续贷类的创新,即使仍旧按照先还后贷模式,难道就能确保贷款真实的质量?无还本续贷可能存在的对风险掩盖情形,即使在先还后贷模式下同样存在:一家企业可能正常的经营现金流已无法满足正常还贷的需要,但是它通过转贷、从他行贷款以贷还贷,这难道就正常吗?

  理论上,贷款质量的好坏主要与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的第一还款能力相关,而与还款方式并无根本关联。一笔贷款,只要其背后所依附的资产能否形成正常的现金流且能覆盖本息,即使由于短暂的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助转贷或各类还款方式创新实现续贷,仍应视为正常贷款;反之,一笔贷款即使企业能借助其外部融资能力,确保按时归还本息,但贷款所依附的资产实际已不产生现金流、企业实际已亏损乃至资不抵债,那么这笔贷款还能算正常贷款吗?靠其他融资而苟延残喘的贷款,实际上处于裸泳状态。一旦社会流动性收紧,潮水退去,则会原形毕露,出现资金链断裂!

  其实,贷款质量的好坏,能否做到按期还本付息是一方面,贷款所依附的资产端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具有承担还本付息的现金流,才是问题的关键。

  说到底,传统的先还后贷模式,其实更多地是测试企业外部融资的能力,而非对企业经营现金流的监测。但是,企业外部融资能力恰是一柄双刃剑。往往会将企业诱导至“八个瓶七个盖”的游戏之中,乐于其道。然而,依赖外部融资建立企业的资金链显然是非常脆弱的,经不起风吹雨打。一旦某个融资环节出现问题,企业脆弱的资金链便会整体浮出水面。前不久暴露的盾安债务风险事件,即是因为滚动发债失败所致,而由此暴露出来的是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种种沉珂,如过度融资、过度投资,偏离主业等。

  必须清楚的是,从创新角度看,包括无还本续贷在内的还款方式创新,必然是对现行制度合理性的突破,这种创新应该是对旧规制的扬弃,同时也是一种两权相害的理性取舍。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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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无还本续贷 贷款 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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