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凯立案:证监会上诉内容首次对外公开

2001年01月17日 16:24  中国青年报 

  今天,海南凯立的代理律师李江终于看到了法院寄达的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状,尽管早在半个月前,他就听说了证监会已经上诉的消息。

  这使得中国证监会的上诉内容首次对外公开。上诉状长达7页,针对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证监会行为“违法”,中国证监会表达了对其自身法律地位、股票发行上市程序及凯立案中的行政行为的理解。

  上诉状中,中国证监会还以“不切实际,无法执行”等理由,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

  有权制定“规则”———证监会细说自身法律定位

  在上诉状中,中国证监会认为,该机构对股票发行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行政法规制定股票发行程序并作出解释。

  因为,中国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199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的首要职责是“拟定关于证券市场的规则”。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授予证监会的首要职能,是“研究和拟定证券市场的有关规章”。据此,中国证监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制定股票发行审核和核准程序,并作出解释。

  “特定历史条件”的衔接———证监会看8年股票公开发行程序

  “我国股票发行程序的形成,历经8年,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了解其间的转变与衔接。”回顾股票发行程序的变迁,中国证监会表态如上。

  他们的理由是:

  根据国务院1996年的有关规定:“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中国证监会也发出通知,要求1997年度股票公开发行指标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报送预选材料。

  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以规模和额度方式管理股票发行工作,是规定股票发行预选程序的基础”。

  随后,中国证监会又将已经执行、但散见于若干文件中的具体工作程序,归纳为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定名为《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并于1998年5月公布。这一程序,将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预选阶段要求,中国证监会向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企业数指标,并对预选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同意。

  谁料,峰回路转。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证券法》,确定了股票发行核准制。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00年核准程序》,意味着以往审批制的终结。

  根据新的办法,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从这时起,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且不涉及额度和指标的企业,不再需要经过预选程序。因此,2000年核准程序没有再规定预选程序。

  但是,历史形成的股票发行企业的额度指标,特别是由此形成的各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门的发行企业名单计划,并未因《2000年核准程序》的发布而改变。稳妥处理计划额度和企业指标问题,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维护政策严肃性和连续性,保证中央财政金融政策、计划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说,为妥善解决与历史的衔接,他们又发布了通知,规定“1997年度发行计划指标继续有效”。过去已经取得计划额度和指标的企业,依然适用《1998年审核程序》关于预选程序的规定。

  “旧的计划依然存在”———证监会认为海南凯立应该“活在”旧体制里

  中国证监会认为,《1998年审核程序》并没有因《2000年审核程序》的实施而被取代或者废止。

  因此,“海南凯立作为1997年度指标企业,应该适用《1998年审核程序》,经推荐报送预选申报材料,进入预选阶段的审核”。

  按照《1998年审核程序》有关预选阶段的程序要求,海南凯立按照证监会要求制作的预选申报材料,由海南省证管办推荐并报送预选材料。中国证监会接到后,对其进行了预选阶段的审核。

  但是,“海南凯立从未进入《1998年审核程序》规定的审批阶段,更未进入《2000年核准程序》规定的核准程序”。

  不服一审判决———证监会认为“不切实际,无法执行”

  一审判决“责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则明确表示:“不切实际,无法执行。”

  对此,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一些理由:海南凯立作为经过推荐的1997年度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指标企业,其报送的是预选材料,履行的是股票发行预选程序,从来就没有进入核准程序。因此,中国证监会无法“恢复”对海南凯立的核准程序。

  退一步讲,即使海南凯立可以进入核准程序,根据《2000年核准程序》的规定,海南凯立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格式重新制作申请文件,物色主承销商,与其签署协议并经其推荐。而且,正式申报前,还要满足事前一年的辅导、每两个月报送一次辅导报告。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都需要时间,而一审判决要求中国证监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实在“无法执行”。

  中国证监会认为,因为一审判决要求证监会适用《证券法》及《2000年核准程序》,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预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所以,海南凯立只能退回到原起点,与目前所有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样,寻找主承销商,开始一年的辅导期,并完成其他相应条件。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表示了担忧,一审判决表明,司法机关不再承认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原有的、推荐股票发行指标企业权力的效力,不再承认现有的百余家企业已经得到的1997年股票公开发行计划指标,会对全国股票发行工作和财政金融改革产生影响。

  针对以上说法,海南凯立的代理律师李江表示,他正在仔细研究中国证监会的上诉材料,准备答辩意见。他认为,中国证监会这次终于说出了许多在一审中应该说而没有说的问题。这些对海南凯立是有利的。(本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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