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 继本周一中国证监会在“凯立”一案中一审败诉后,昨天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中国证监会对黑龙江省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炜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执法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中国证监会对孙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997年3月,万邦所接受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化公司委托,为该公司办理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在有万邦所盖章、万邦所律师冯立、孙炜签字的“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上,查实孙炜签字不是孙炜本人笔迹,中国证监会认定万邦所出具虚假法律文书,作出没收万邦所非法所得25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律师冯立、孙炜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认定签字非孙炜本人笔迹,但处罚决定却以原告已在虚假法律意见书上签字为由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依据,且被告在执法活动中未向原告实际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无效的送达行为致使原告未能依法行使申辩权、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被告执法程序违法。被告单独吊销原告资格行为违反应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一同作出的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1998年6月,凯立公司经海南省证管办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了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1999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决定以凯立公司中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海南凯立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证监会退回预选申报上市材料的决定”、“判令中国证监会依法恢复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查与审批”、“撤消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海南凯立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错误结论”,前两项得到了法院支持,而后一项请求已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超出司法机关的职能所在,故被驳回。判决结果首开司法机关纠正证监管机构审批上市程序的先河,将对中国证监会监管体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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