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刘畅) 今天,海南凯立公司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终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证监会的代理人面色平静地走上被告席。
其实,2000年2月21日,海南凯立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过这一行政诉讼,但该院未予受理。随后,海南凯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7日,海南凯立以撤销上诉为前提,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起诉。8月16日,该院通知受理了此案。
海南凯立此举在证券业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把证监会告上法庭,等于“自绝”其今后上市的路。另外,中国企业第一次状告证监会,也引起了人们对于公司上市方面“阳光作业”和建立健全申诉制度等一些重大问题的思索。
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推荐,1998年6月,在通过了海南省证管办审核后,海南凯立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先后两次到海南凯立进行了调查审核,海南凯立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此后,中国证监会对于海南凯立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迟迟不予批准,在给有关部门的报告中,作出了海南凯立“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认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函,认定“该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决定退回海南凯立的预选申报材料。
庭审中,双方首先就“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发生争执。证监会认为,他们惟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退回了申报材料,并否认曾经作出取消A股发行资格的决定。
海南凯立的代理人说:虽然证监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但写给有关领导的报告并不是请示工作,而是一种结论和决定性的报告,已经表明证监会作出了取消海南凯立A股发行资格的行政行为。
海南凯立要求:撤销证监会作出的“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以及“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撤销证监会作出的取消海南凯立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A股证监发行预选材料的决定,判令中国证监会恢复并依法履行对海南凯立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与审批。
中国证监会辩称:在接到海南凯立申报的预选材料后,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派人对海南凯立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该公司申报的前3年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公开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
双方在海南凯立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上,产生了重大分歧。中国证监会表示,海南凯立成立时,大股东长江旅业以“木棠工程开发权”作价1800余万元出资,并将工程收益转让海南凯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只能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工程开发权不能作为出资的依据,此举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导致会计资料不实。
海南凯立认为:有关合同上有利用“工程开发权”出资的字样实际上是对合作方式的误解。根据验资报告,实际的记载是:长江旅业是以1800万元“实物”作为出资凭证的。工程开发权并没有实际上被当作出资凭证。
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审查预选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海南凯立3年中97%的利润应该属于长江旅业,说明海南凯立将另外一个企业的利润作为自己的收益上报。
海南凯立则表示,在该企业成立之初,长江旅业将工程收益权全面转交海南凯立,并得到了工程发包方———木棠管委会的确认。管委会也承诺只与海南凯立发生业务联系。所以,海南凯立的利润报告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问题。
双方还在工程结算、利润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中国证监会认为,已经对海南凯立进行了非常深入的了解,掌握证据充实、确凿,没有问题。而海南凯立认为,证监会对工程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算制度、利润认定方面的基本常识还不甚了了,对基本情况也不熟悉,对一些事情的认定存在偏差。
下午1时,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对何时再开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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