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记者 薛莉)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规范拟发行股票公司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日前根据《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向拟发行股票公司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拟发行股票公司应根据证监会1997年1月7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盈利预测资料。
如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有助于投资人对公司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公司的董事应对盈利预测的结果负责。盈利预测结果完不成的,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通知强调,如果发行人不披露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并提供和披露有关依据。(上证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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