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的官员说,正在起草之中的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将采取一种所谓的半强制的收购方式:原则上,收购方可以采用自愿要约的方式,但如果控制了公司30%的股权后,由于已经对公司拥有了很大的发言权,就必须改为以要约的方式来进行收购活动了。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是在9月15日于上海举行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新商机”专题研讨会上作此表示的。由中国银行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中银国际主办的这次会议,希望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后为中外企业寻找、拓展更多的市场购并机会。
在控制权的转移方面,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以英国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强制要约方式,另一种则是以美国等为代表的自愿要约方式。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达到了一定程度(通常是30%-35%),就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的要约。因为中小股东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主要是出于对原有管理层的信任,如今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必须让小股东决定去留,同时取得收购过程中的溢价。而自愿要约的方式则没有全面收购的强制,愿意购买多少股权悉听尊便,不过它极为强调信息披露,要求收购方必须对收购的目的和运营计划等详细披露。
据悉,证监会正在草拟的上市公司收购暂行规定准备采用的则是第三种方式。这份正在广泛征求境内外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意见的规定提出的模式介于强制收购和自愿收购之间:原则上,收购方可以采用自愿要约的方式,但如果控制了公司30%的股权后,由于已经对公司拥有了很大的发言权,已经影响到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这时候就必须改为以要约的方式来进行收购活动了。这实际上是一种半强制的要约方式。与此同时,还将出台四个相关法规以强化信息披露,使收购活动更透明。这位官员说,原则上只要收购了目标公司5%的股权即应披露,此后每增加1%都须披露一次,这也是和国际惯例吻合的。
据悉,证监会还在更新关于借壳上市、分拆、分立和股份回购等的操作规则,基本态度是要尽量简化程序,使操作过程更为容易和透明。今年4月爆发的山东胜利股份公司的股权之争使投票代理权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这位官员表示,这本质上是一个中性事件: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可以使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来;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也很容易引起激烈的权力争斗,最终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预计相应的规范措施也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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