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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 04:54 中国青年报
10月19日,海南凯立公司状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一案在北京开庭(本报10月20日曾予报道)。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因上市申请遭挫而将中国证监会推上被告席。此案的发生、发展,实际上已经涉及到股票上市中的一些问题,如企业对于上市申请的知情权、申诉权以及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等。 有关专家将此案看成是中国证券管理体制从审批制走向市场准入体制的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那么,“凯立”案究竟给人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无言的结局 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其中,大股东海南长江旅业公司以其承建的海南省儋州市木棠开发区四通一平工程项目入股,占海南凯立总股本的77.62%。实际上,正是这一合作方式,为海南凯立后来与中国证监会发生争执埋下了隐患。 说起成立股份公司的初衷,海南凯立的董事长卫凯征表示:“目的是为了建设海南中线高等级公路。” 在先期投入8000多万元的情况下,海南凯立开始了另外的考虑:“高等级公路建设是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可否改变一下财政拨款或银行信贷的修路投资模式?”为此,他们把目光投入了资本市场,打起了上市融资的主意。 卫凯征承认,上市融资的想法曾使她非常激动:“这毕竟是中国公路建设投资模式的改变。” 然而,凯立公司与国家民委、海南省政府、海南省证管办等部门在多次向中国证监会发文推荐后,结局是长久的等待。在证监会通知他们申报上市材料的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他们终于得到了确切答复:申报预选材料被退回,理由是“前3年会计资料不实”。 于是,海南凯立把中国证监会告上了法庭。对此,怀疑者有之:“海南凯立是否真有问题?”惊叹者有之:“状告证监会,胆子够大!” 上市曾那么曲折 现在提起几年前的企业上市申请过程,一些专家觉得不堪回首:“那是个审批高于一切的年代。” 据说,当时每年的发行额度、指标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机关部委,由其推荐,企业才能取得发行资格,得以进入上市申报的预选程序。所以,申请上市的公司只有先找到推荐部门,才能开始启动申报程序。 1996年10月14日,海南凯立向国家民委报送了申请发行A股的报告。之所以选择国家民委,海南凯立的考虑是:海南中部是民族地区,海南凯立的基本目标就是修建海南中线高等级公路,占国家民委的上市指标,似乎天经地义。 1997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厅、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个单位先后发文,向国家民委推荐,并请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海南凯立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997年4月2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致函中国证监会,“推荐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1996年计划内A股股票发行上市企业”。 国家民委强调:“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的经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募集资金的投向明确、可行,基本符合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1998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向海南省证管办电话通知,让海南凯立申报材料。申请上市启动了另一个历程,不过这次,海南凯立没有笑到最后。 审批制的最后纪念 1998年6月29日,海南凯立将A股发行上市的预选材料,正式报到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1998年6月27日,海南省证管办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请示:“经研究,我办认为公司报送的预选材料基本齐全,主业突出,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产业政策,因此特推荐该公司申请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额度20000万元。” 此后,1998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派人来到海南凯立进行调查。1999年5月,中国证监会稽核部派人到海南凯立调查。在1998年6月到2000年4月期间,中国证监会没有对海南凯立的上市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和说明。 1998年10月15日,国家民委再次向中国证监会致函,推荐海南凯立申请上市。 1999年9月,海南凯立从另外的渠道,得到了中国证监会写给有关领导的报告,得知证监会已经对海南凯立上市问题得出了“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 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的诉讼开庭审理后,有关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上市申请中的“知情权”问题,即企业是否应该及时知道上市申报过程的进展、结论,对上市审查过程是否有发言权,甚至申诉权,进而避免“暗箱操作”等现象带来的种种弊端。 对预选程序的质疑 疑问首先来自北京一中院的一位法官,她向中国证监会询问:“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对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办理程序,有没有预选程序这一环节。”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在诉讼中的代理人回答:“没有。”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认为:我国1000多个上市公司都是经过预选程序,即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家部委推荐,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上报预选材料,通过后,再正式履行经过推荐、审批、复审等各道程序,并正式申报上市申请材料。由于《公司法》中也没有上市预选程序的规定,所以,中国证监会所广泛推行的预选程序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自己规定的“游戏规则”于法无据。在预选程序中发生纠纷,实际上给法院出了个难题。 记者查阅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对于申报、审批甚至答复时间规定得十分明确:首先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被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 以海南凯立为例,经过了海南省政府、国家民委的审批,按照“法规”,本应该进入中国证监会的复审,并且,复审意见书必须在接到申请的20天内作出。 但是,经过了艰难的审批过程,海南凯立申报的不过是“预选材料”;中国证监会决定退回的也是他们的“股票发行预选材料”。预选材料与正式申报材料性质截然不同,按照中国证监会代理人的说法,是“两个不同阶段的审查”,预选仅仅是申报开始的一小步。 一直从事证券市场研究、曾是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高级顾问的著名学者刘纪鹏认为,预选程序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实际上暴露了过去审批体制的一些问题,即随意性大、以行政命令决定一切。预选是旧体制的产物,这种程序本身就无视证券法规的存在。 “凯立案”的意义 刘纪鹏表示,“凯立案”是中国证券管理体制改变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历史意义。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只能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一手包办上市企业的生死;证监会更应该是证券市场的一个裁判,而不是上场踢球的运动员。 他说,海南凯立投资是否虚假,应该由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来判定,他们可以负无限责任。其实,证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就是要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来唱主角,而证监会的位置在于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监管。所以,中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的改变有赖于额度、指标、审批体制的被废除。 他特别强调,中国证监会的新一届领导已经注意到向市场化转化这一问题,额度、指标和审批都已经成为历史名词,但我们希望更快一点,让证监会“跑步”去找到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 一位从事企业上市的老总告诉记者,现在,审批制度已经在向审核制度过渡,但是,计划经济的审批的思想残余和影响,还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 他说,传统上对资本市场有一种错误认识,把证券市场当成国企解困的场所,把上市融资当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恩赐,把许多矛盾留在了政府。 由于人们可以理解的原因,一些证券专家针对“凯立案”中暴露出的中国证券管理体制问题,尽量予以回避。但人们还是表现出了对这一案件所带来的深远影响的肯定。(本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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