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被企业告倒了 “凯立”胜诉的秘密

2000年12月24日 12:11  南方网 

  12月18日上午,在经过安检和被搜查是否带有录音机后,原告、被告以及所有的旁听人员才被允许进入一个小型法庭。记者当时有一种预感,业内关注的企业状告中国证监会第一案,海南凯立十有八九没戏了。谁知9时4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女法官林民华突然起立宣判中国证监会一审败诉。

  意外判决

  海南凯立1997年经推荐被纳入当年A股上市计划。次年6月,它按照证监会要求递交了预选申报材料,此后便没了消息。一年之后,证监会在呈送给国务院领导的报告中指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决定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2000年4月,证监会又以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为由,发函退回凯立的申报材料。7月,凯立起诉证监会,10月,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庭审结果,海南凯立总经理廖斌、代理律师李江掩饰不住内心的高兴,但是他们还是非常谨慎,仅仅表示“原则上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代理人对于是否上诉,则当庭表示“回去研究之后再作决定”。或许是来不及消化的缘故,输赢双方一时似乎都无法准确解读这份长达11页的行政判决书。

  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判决书确认证监会退回凯立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恢复对凯立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海南凯立的上市申请,在忙活两年以后又回到了起点。

  法庭判决的依据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和2000年3月16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前者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里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后者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为:受理、初审、审核、核准、复议。在核准程序中规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受理程序中,将属于1997年股票发行指标内的企业划归该程序调整。

  审判长林民华告诉记者,没有法律规范可以允许退回申报材料,因此,证监会退回凯立申报材料是一种“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证监会被告已经引起一些媒体关注,法庭对此案的判决则引来了中外媒体的关注。凯立律师李江对他们表示,法庭作此判决的推论天衣无缝,相当漂亮。

  被驳请求实际受到了支持

  海南凯立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它要求撤消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和“97%利润虚假”的认定,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

  如果法庭否定了这种认定,那实际上已经表示凯立符合上市的标准,林民华成功地绕过了这一道机关。

  她说,既然法院已经确认证监会退回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作,那就是说上市审核行为尚未产生,证监会的这种“认定”就还没有对凯立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本院不对该认定作出判断”。

  有法律专家认为,林法官所谓的该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就是因为它已经涉及具体到行政行为,法庭如果作出认定,实际上就是把司法权延伸到行政权里,而这就超出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所在。

  然而,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发现,虽然法庭对争议的“认定”不做判断,但是它对该“认定”赖以形成的事实却作了否定。

  证监会一直说,1994年的时候,1.9亿元工程款已经是结算款;法庭则查明它是预付款。

  证监会援引海南省高院的判决说,凯立很大一部分收益属于他方;法庭则用海南省高院的一个裁定说明凯立应该享有这份收益。

  所以,如果证监会最终败诉,那么它在核准凯立是否能够上市时,上面法院查明的事实它无法再次推翻。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凯立被驳回的请求实际上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证监会没有回应

  有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现在很难找到上诉的理由。相反,它还要面临这样一个尴尬问题: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它要审核的竟然是凯立1995年到1997年的财务资料。

  无论如何,此次判决实际上已经给中国股票申请上市的所谓预选程序划了个句号。判决书为此专门写道:“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对股票的公开发行,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进行。”  

  曾在一审判决前对此案大胆发表过意见的股份制专家刘纪鹏[微博],12月1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用司法手段解决旧的行政审批制内部当事双方的矛盾,极有创意。这一案例暴露了我国现行证券发行体制的制度性缺陷,即证临会在拥有行政审批大权的同时,又成了矛盾的焦点,它不仅导致一级市场发行环节会把证监会推上风口浪尖,而且在二级市场上市公司的监管责任上,人们也在产生日益增多的联想--既然我国上市公司和基金都是按现行行政审批制产生的,那么一旦上市公司和基金出了问题和“黑幕”,行政审批者到底该不该负责?

  “显然,凯立事件的意义并不在于澄清其本身是否为一错案,而其利润的虚假与否最终也应由负无限责任的中介机构给出判断。”刘纪鹏说。

  刚刚参加“中国证券市场十年论坛”的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得到判决消息后表示,司法机构的介入和判决会优化证券监管水平。他相信中国证监会会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此案,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然而,在方方面面积极看待此事的时候,记者打电话至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没有人愿意就此事表态。(贾可)《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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