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为提高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
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详见第3版),对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就如何处理两份报告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依照《规范问答第5号》的规定,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予以披露。该差异调节表应反映重要的会计政策差异及其影响金额,包括逐项说明差异的性质,对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具体影响等;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B股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另外,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文件,对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据有关人士介绍,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表明,这些公司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通常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但它们往往对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规范差异的处理与信息披露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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