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加强公开募集资金管理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额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李巧宁)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通知》拟对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金融类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将严禁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并拟在上市公司建立起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另外,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
《通知》规定,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个专用账户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有募集资金。
《通知》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了界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招股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等都应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
《通知》强调,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如果超过,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50%;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的净资产额,如果超过,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70%。
《通知》还进一步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力度,并强调主承销商应当健全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为配合通知的有力执行,中国证监会还将向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的函》,其主要内容是为加大主承商销的推荐筛选责任,对其尽职调配工作提出细化要求,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新股发生管理办法》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把握尺度,以规范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主承商对其推荐发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期限、融资规模的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向的可靠性进行复查,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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