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段春华李巧宁) 日前在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就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问题发表演讲。他指出,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确立,即对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通过司法程度得以救济,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高西庆表示,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管理层、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将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这将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入世后证券市场逐步开放做法制准备。
他指出,近年来,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呈增加趋势,但应看到目前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还存在一定障碍。究其原因,一是法制不健全,或规定比较原则,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目前,我国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无论在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均存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面。《公司法》、《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内募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未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单独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股东代公司诉讼的派生诉讼制度,有利于小投资者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及可能应该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较大责任的中介、专业性机构和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等,在我国《公司法》、《诉讼法》上均尚未确立。
二是行政监管部门力量、经验不足,监管力度不够而形成大量纠纷无法在萌芽状态解决。加上仲裁、调解等司法前置程序的缺乏,导致大量纠纷拥向司法部门。
三是司法实践不足,对若干具体法律技术问题尚把握不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偿付方式等,司法实践尚付阙如,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所有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均受理此类案件,可能会造成审理结果极大的不一致性,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是对维护司法公正与确保社会稳定的综合考量。由于上述三方面问题的存在,用传统的法律观念去衡量此类案件的处理即显得不够,需要加入对社会整体影响这一因素的考虑。证券民事赔偿案一般特点是,首先涉及散户投资者人数众多,抗风险能力弱,理性投资意识较差。一旦纠纷处理不当,容易演变为过激的群体行动。其次涉案金额较大,受害投资者要求赔偿的金额与证券违法行为人实际偿付能力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距。在受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情况下,容易触发投资者比较过激的情绪。同时,作为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发行人、证券公司也有可能在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下雪上加霜,造成支付不能,面临破产,从而引发全社会的系统风险。
他认为,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应当借鉴境外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小股东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司法环境。第一,进一步细化《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存在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现象,这即不符合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也不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改变目前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协调的现状,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建议在拟议中的《<公司法>修订案》中,顺应国际潮流,强化小股东保护制度,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第三,在诉讼法中设立集团诉讼机制及司法前置程序(需要修改仲裁法),以利于小投资者的投诉及解决法院拥挤问题;第四,参照国际准则,制定并实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等,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准,构筑有效的司法环境,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围。 不过,他还表示,一个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涉及多方面的配合与进步;法律文化的建立,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方可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 他还透露,中国证监会已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积极鼓励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对侵害投资者权益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从境外市场证券监管经验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的设立,将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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