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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困最终解释权 侵害何时才能寿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9:18 中国质量万里行
消费者受困最终解释权 侵害何时才能寿终

遗忘角落之房地产
消费者受困最终解释权 侵害何时才能寿终

遗忘角落之银行

  

消费者受困最终解释权侵害何时才能寿终

禁令虽行,但是各色各样的“最终解释”并没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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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10月15日《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最终解释权”似乎穷途末路,该当寿终正寝。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在《办法》没有涉及到的银行、生产企业、房地产等行业中,“最终解释权”依旧在市场上或明或暗出现,充当着消费维权的挡箭牌。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记者 白战林

  消费者受困“解释权”

  “买DELL X50V PDA,送一块备用电池!”听上去不错,但这却让上海的消费者詹小姐“空欢喜了一场”。

  不久前,家住上海的詹小姐看到DELL的广告“买PDA,送电池”后,订购了一台X50VDELL掌上电脑。因原配置可选择两块电池,詹小姐想:“反正DELL说送一块电池,那就不用买两块了!”于是只选购了一块电池。3天后,PDA到货,詹小姐找了半天没看见赠送的电池。次日,詹小姐联系销售代表询问此事,对方称:“最终解释权在我们,我说一块电池就是一块!”

  詹小姐说:“85元钱是小事,可被骗的感觉很不好受!我就不明白,DELL为何这么嚣张?这么有恃无恐?最终解释权成了万能膏,他们怎么贴都灵。”

  詹小姐上网搜索时才发现,DELL的类似投诉竟然不少,而且在其网站上就赠品电池闹纠纷的也不止她这一例。

  詹小姐告诉记者,原本以为此次的促销管理办法会对这样的销售喊停,但是《办法》中却没有对生产企业或房地产、银行的约束条款,难免让人如鲠在喉。

  无独有偶,2006年2月11日,陈先生在报上看到一则某楼盘三期的房产广告,该广告上说是“献给懂得欣赏的人”,并有“买3房就能送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优惠措施,截止日期是2月22日。于是陈先生动心了。

  第二天,他就带着广告前往售楼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每平方米5180元的价格成交。130平方米的三房两厅,总价为67万左右,并当场付了2万元的订金。陈先生觉得,既然买了3房,“送一年物业管理费”的优惠应该兑现了。然而他的这一合理主张竟然遭到售楼小姐的拒绝,理由是达成的最后成交价是底价,而广告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在公司。最终在售楼小姐的指点下,陈先生在其宣传广告下方一个不起眼的角落发现了“最终解释权”的字样。

  因为不满邮局的违规使用“最终解释权”,哈尔滨市民张某就和邮局打了场官司,但最后以败诉告终。

  2006年3月7日,哈尔滨市民张某在邮局花47.52元购买了“邮保通”保险3份,其中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3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不久,张某发现保险单背面的“意外伤害保险说明”中第七条规定:本保险解释权归XX保险公司。

  张某认为,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按照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这种说法为禁止性用语。于是,他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条款、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召回”其销售的所有“邮保通”。

  法院审理认定,邮保通的“第七条”条款无效,但张某要求撤销该说明及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称,虽然张某输了官司,但该案对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维权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最终解释权”一直是一些厂商违规操作、逃避责任的“挡箭牌”。那么《办法》实施后真的会对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吗?记者在仔细阅读《办法》后发现:“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显然,《办法》的约束对象并没有涉及到生产企业、房地产公司、银行等。

  《办法》遗忘的角落

  上海詹小姐的担心并非多余。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商场、超市等零售商的违规促销逐渐落幕,但是对于厂家、银行、房地产公司而言,好戏才刚刚开始。“此次的促销管理办法在规范商家的同时,也为另外一些促销渠道开辟了战场,在那些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受到的伤害和欺诈或许更为严重。”不少人这样担心。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封从上海招商银行总部邮寄过来的信,按照惯例,每月都会有这么一封信件飘然而至,里面记录着她的还款数目以及消费日期和场所。王女士从来没有认真看过其中的分期还款广告,因为中午休息,这一天王女士仔细阅读了其中的一些活动信息。当时,广告单上的一则信息让她心动不已:“家装轻松分期,1610元瑞士名表等你拿哦!”然而,细心的王女士很快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中,写着“礼品以实物为准,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有。”“这要是什么都让他们解释了,我的权益怎么保护!”王女士迟疑了。

  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拿“最终解释权”做噱头的不止招商银行一家,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也曾借着“最终解释权”的东风大做文章。而同时记者也看到,网上对于银行最终解释权的抗辩声几乎没有,看来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已经默许了。

  今年暑期中央电视台2套的蒙牛益生菌酸牛奶全家总动员可谓火爆一时,然而记者在其蒙牛酸奶的包装盒上却看到,“‘CCTV-2蒙牛益生菌酸牛奶全家总动员’全球华人大型家庭电视活动火爆展开,凡购买益生菌酸牛奶产品,报名参加此活动,就有机会获得内蒙古草原游或者香港迪斯尼游惊喜大奖,就有机会成为蒙牛益生菌酸牛奶产品形象代言人!”

  盒子的下方写着——

  主办方: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在北京星河皓月II期的房产特刊上记者也发现,广告下方有一串“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字样淹没在其各种“优惠”大号字体的最下方,不注意就很难发现。另外在一些汽车销售商的新品推介宣传单上,记者也发现了“产品最终配置以厂家最新公布修改为准”等用语,以另外一种方式表明,“最终解释权”在厂家。看来“最终解释权”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出台而在消费者眼前销声匿迹。

  违规的最终解释

  孙洪文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从此意义上来说,“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相反,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如果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文规定:消费者有“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监督权”等9项权利。从市场表现中可以看到,“最终解释权”已不是一项简单的权利,它反映着经营者的服务理念和经营的透明度。在市场中,解释权是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对消费者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应首先考虑到是否违法、消费者是否因不当解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其解释也不能随心所欲,更不应暗设陷阱。另外,如果企业在“最终解释权”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就应该依法及时地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以使“最终解释权”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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