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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因素削弱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5:06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3月14日专电 (记者张泽远 卫韦华) 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中的作用受制于四个因素,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解作用。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最近刚刚发布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中做上述表示的。

  在最近结束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中,有47.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只有25.5%的消费者认为仲裁机构发挥的作用“大”。

  在中消协最终发布的调查报告的点评部分中,消协表示,仲裁对消费者维权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高质量的特点,在国外是很受欢迎的。消费者对我国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评价不高,有客观原因。

  消协表示,全国通过仲裁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比较少。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无有效的仲裁协议,无法提请仲裁。按照《仲裁法》规定,提请仲裁必须有双方同意的仲裁协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少有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就签订仲裁协议,而一旦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经营者往往不愿签订仲裁协议,从而使消费者提请仲裁的愿望不能实现。

  ——仲裁机构数量有限,覆盖面太小,这使得消费者想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极为不便。

  ——标的额小的争议难以立案。目前,仲裁费用一般按比例收取,低于一定数额时按件收取。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出于收取费用的考虑,不愿意受理标的额小的案件。小额标的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立案就有一定的难度。据了解,全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大多集中在

商品房买卖等领域当中,标的额一般较大。

  ——整个社会对仲裁还很陌生。仲裁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起步较晚。遇到消费者权益争议时,由于对仲裁不了解,人们更多的还是寻求其他途径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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