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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协点评2005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5:2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张燕

  【金陵晚报报道】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面对这些霸气十足的强制消费者付款的行业条款,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昨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对2005年商场超市、通讯、公用事业、物业管理等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服务须知滥用免责

  一通讯销售企业在“通讯产品售后服务须知”中,对手机“三包”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请保存好手机附属的全套物品(外包装盒、三包卡等)及随机赠送的礼品,并确保进网许可证及购机发票勿受污损。以上物品若缺损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保留收费或拒绝退换的权利”。第四条规定“手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如遇功能故障,请您至厂家授权检测点检测并确认为质量问题且无人为损坏,凭检测报告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选择办理退、换”。

  消协点评:上述格式条款为该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条款,其“视具体情况保留收费或拒绝退换的权利”。“要求消费者凭检测报告24小时内办理退换机手续”的规定,是一种免除自身应负法律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行业惯例公然违法

  消费者于2005年初购买某品牌手机。4月份维修一次,10月3日再次出现主显示屏不显示故障,经维修商检测没有人为损坏情况,是磨损造成的主线断掉,但厂家规定,主线价格比较贵,因此需要消费者花钱才能维修,不予“三包”,并说这是行业惯例。

  消协点评:部分手机厂家因主线脱节而拒绝执行“三包”规定,虽然没有以格式条款方式出现,但在实际履行手机“三包”责任方面,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合理的行业惯例。“手机三包”第三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其与厂家的协议,免除其应该承担的三包责任。两次维修不好的,还须予以更换。

  自制店规恶意侵权

  沈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一批货物时,因货篮已满顺手把一件价值8元的女式内衣放置休闲包内,在收银台结账时被收银员发现,保安将其带至值班室,胁迫该女士在罚款单画押签字,并交250元罚款。

  消协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方可以设立罚款权。超市没有这样的处罚权力,即使是消费者实施了违法行为,超市也无权对顾客予以罚款,而是应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随心所欲的验票

  许女士到超市购物。在结完账后,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检查购物小票及消费者的物品。消费者所购物品中有二双袜子,购物小票上也清楚地打印着,但由于检查人员的疏忽没有找到该物品,强行扣留消费者和其所购物品,让消费者说清楚二双袜子放在哪里。

  消协点评: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国家的公权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检查,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

  林女士在超市以199元促销价购买了一款DVD影碟机,一年后该机即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林女士遂到超市要求包修,但超市售货员却告诉她,由于这款DVD是特价商品,保修期只有1年,并拒绝免费修理。

  消协点评:“特价”的商品质量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三包规定。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装潢公司自定质量标准

  某装潢公司规定“本公司的施工质量标准是企业自制标准”。

  消协点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优于企业标准。国家相关部门早在2004年12月就颁布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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