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周海平
在家乐福的出租场地买的手镯与实际质量品级不符,顾客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5年3月17日,王某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分店内的珠宝专柜,看中了一
只标价36800元的A级翡翠手镯,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6000元的价格和被告假一罚十的条件达成协议。但买回手镯后,王某觉得有些掉色。为进一步确定该手镯的质量品级,王某于2005年7月3日拿着手镯到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求复检,鉴定检验人员口头告知该货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按假一罚十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再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便起诉要求家乐福返还货款6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家乐福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因此,家乐福对该商品的质量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王某说手镯在马连道店买的,但事实上,手镯的真正出卖方是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福地通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而不是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是在家乐福马连道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仅存在租赁关系,对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庭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东西是在家乐福购买的,收据有家乐福的盖章。所以,王某坚持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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