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鲁毅东 张勇)最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大头娃”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奶粉经销商蔡丽娟、盛毅兵共同赔偿一对双胞胎“大头娃”23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8月,盛毅兵在自己经营的批发部接待了一名自称是福建厂方推销“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的业务员,并购买了其销售的奶粉。益阳市个体户蔡丽娟从
2003年4月出生的赫山区兰溪镇一对龙凤胎,自当年8月至次年4月,一直服用母亲汤雪辉自蔡、盛处买的该奶粉,出现头大、水肿等“大头娃”症状。法院认为,销售者蔡丽娟、盛毅兵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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