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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不平等条款 购物后保安验小票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11:38 北京晨报

  晨报讯 (首席记者 杨玉峰) 针对商场及超市内时常发生的六种不和谐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昨天与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进行了点评,这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连续第三年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六大不平等条款点评

  ●奖品、赠品质量问题免责

  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条款2 :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这类“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特价、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特殊商品无“三包”承诺

  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一概免责。商品若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退货义务。

  ●“最终解释权”变成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

  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儿童游玩出事故商家不负责

  条款: 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些商场关于“儿童游玩时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的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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