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雀巢退货是消费者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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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07:28 北京晨报 | ||||||||
律师:销售不合格产品已构成消费欺诈 晨报讯 (首席记者 杨玉峰) 针对昨日雀巢公司道歉,承诺给消费者换货但未提退货或赔偿的问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有权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雀巢公司退货、赔偿或者换货,究竟采取哪种措施,是消费者的权利,主动选择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而不应由雀巢公司自己设定唯一的一种换货的方式。
邱律师表示,自从当初承认销售不合格产品之后,雀巢迟迟没有回应,这是一种消极对抗法律的态度,因此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现在虽然有了声明,但是来得太晚,因为作为一个跨国的大企业,它没有向消费者表明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出现问题后也未采取有效的体现尊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未能将消费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可以看出雀巢确实销售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邱宝昌律师认为,从这点来看,雀巢销售不合格产品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消费欺诈。 邱律师同时认为,我国的医学专家、健康专家也应及时拿出证据,对雀巢不合格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是否或产生多大损失进行解释,以消除消费者的恐慌、疑虑,科学地处理这件事。如果能证明雀巢奶粉确实对消费者构成了危害,雀巢公司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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