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案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据周某、刘某、王某诉称,王某驾驶的起重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压后导致其死亡。事后,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随后,交通部门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应赔偿对方10万元。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向死者家属赔偿后,周某、刘某、王某多次要求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均遭拒绝。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对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案。
新《交法》颁布实施后,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据有关人士介绍,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险种,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尚在讨论中。
作者:王惜纯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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