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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拒交水费停水说法将改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8:2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于心欣)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孔繁荣处获悉,为更广泛的征求民意,原定于8月9日至8月26日公开征集意见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送审稿)将延期,具体延期时间要根据市民反馈意见的情况来决定。据了解,《办法》的第66条将修改,该条中的部分说法将改变,其中“四个月拒交水费将停水”可能被删除。

  截止到昨晚8时,《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共有77位网民发表意见。其中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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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规定,网民提出不同意见。网民石琨说,如果有人有二处以上的房子或是出差、出国,无人在家,那么在自来水公司查水表时以及在送发缴款单时就会产生必然的拖延、拖欠缴纳水费的情况,总不能要求人家在外地或是在国外马上赶回家来缴纳水费吧。

  孔繁荣处长介绍,第66条中“停止供水”这种提法确实不太妥当。从市民反馈的意见来看,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包括第66条中在内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拒交水费将被停水的说法将改变。因为要解决欠费问题,停水不是办法,而是要找到欠费的根源。比如逐步安装分户表和改善水质来解决拒交水费的矛盾。对于个别恶意欠费,供水部门会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用水措施,比如分时分段供水,而不是简单的停水。

  《办法》第66条规定:

  违反用水户不按规定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缴纳水费的,除由供水单位收缴或者追缴水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水户逾期4个月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用水;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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