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5.2条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 问:证券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产生开盘价的,如何确定当日开盘价?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2.1条和4.2.2条规定,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3. 问: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是否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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