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断有因前任董事会违规甚至违法,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消息披露,本周就有两个非常触目的个案。
一是幸福实业(600743)。公司公告称,过去,由于本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幸福集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没有分开,造成了大股东暗箱操作形成潜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去年8月,第一大股东变更后,对此进行全面清查,现查出幸福集团用本公司近2.5亿元资产作抵押,在1997年年底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9亿元。如此巨额的抵押贷款,幸福实业作为抵押担保方,三年来居然毫不知情;另外,幸福集团还将幸福实业的投资参股企业幸福包装制品厂和幸福大酒店也进行了抵押。由于幸福集团主体实际上已不存在,这1.9亿元担保贷款很可能将由幸福实业承担连带责任。
幸福实业是被大股东拉下水的典型。1999年,公司亏损6590万元,其原因就是大股东欠款1.9亿多元,无法归还不得不按50%计提坏账准备。欠款原因离奇得让人难以置信,其中1亿多元是上市公司将款项存在集团的“内部银行”,而被“吃掉”的,3000多万元是以收购某企业、作为“预付账款”拿出去的,可实际上收购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而经查证,幸福集团1997年、1998年、1999年已连续三年没有在湖北工商局进行年检,按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幸福集团实际上已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另外,幸福集团所持股权已全部被法院冻结,正因为如此,在1999年度计提50%坏账之后,2000年对另50%还将全额计提,又是一个9500余万元的大窟隆!2000年预亏而且是重大亏损也就势在难免。而如果1.9亿元担保贷款到期真要追究连带责任的话,幸福实业的所有经营性资产都将不复存在!
第二个例子是中辽国际(0638)。公司公告称,因前任董事会运作不规范,1996年11月招股时承诺将1.2亿多元资金投入“钢棒项目”,实际仅投入8800余万元,有3300余万元被移作他用,其中1000万元受让某信托公司股权,如今该信托公司已被清理整顿。另外,公司在上市改制过程中,其大股东分立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1.3亿多元贷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贷,这1.3亿元多贷款已由上市公司代为偿还,虽然几年来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了部分资金占用费,但迄今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8600余万元。同样,所有这些,几年来居然不作披露,或语焉不详。以致总股本仅1.5亿多元的中辽国际,1999年已亏损1.03亿元,2000年中期又续亏1700余万元,原因之一也是受大股东之累,计提坏账准备8000余万元。如今,公司净资产才1.7亿多元,可上述被占用和挪用的资金就达1.2亿多元!
这两个个案,都是前任董事会违法违规造成的。如幸福实业,3000多万元拿出去,说是收购某企业,结果收购行为根本不存在,3000多万元就这样落入了大股东的口袋,这不是欺骗行为又是什么?还有,大股东将上市公司2.5亿元的资产作担保,贷款1.9亿元,而贷款者居然是一家三年不年检、实际上已没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银行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会计师在对收购项目进行审计时,都在干些什么呢?幸福实业公告提到,鉴于公司对担保贷款不知情,上述抵押担保贷款的合法性尚须经过法律认定。但实际上,由于幸福实业和幸福集团的法人代表系同一人,只要有法人代表签字就很难说没有法律效力。问题是,签字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像上述幸福实业和中辽国际那样,这两条法律应该是适用的,但是,面对几千万甚至几个亿的损失,我们的上市公司董监事们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又有多大经济实力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一言以蔽之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很差。
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则是一块块基石的打桩者,他们有能耐把一根根桩子打下去,把一栋栋大厦盖起来,大厦出了问题,甚至倒塌压死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对证券市场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可操作性”的做法之一,就是制定实施细则,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否则,如郑百文、幸福实业那样被糟蹋得千疮百孔的企业,就永远只能让二级市场买单。(贺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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