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明明派发了现金红利,但为何到投资者手中却变成了零呢?在翻阅大庆联谊和红河光明的分红方案时,有的投资者不禁发出上述疑问。
据大庆联谊2000年报,该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实施10股送2股派0.50元(含税),同时10股转增8股的分配方案。红河光明的分配方案则是10股送4股转增1股派1元(含税)。
乍一看,这两家上市公司确实向投资者派发了现金红利,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仔细计算一下,投资者实际上是得不到现金红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按此规定,上述两家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是要缴纳20%所得税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派发红股的征收也有明确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依照该规定,上市公司所送的红股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关政策没有规定对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征税。
拿红河光明来说,投资者对10股送4股派1元应缴纳的所得税正好为1元(4股的票面值即4元,4元按20%的比例应缴0.80元的所得税;1元的现金红利按20%也应缴0.20元所得税,两者合计1元)。自然投资者拿不到现金红利了,但上市公司确实是分配了现金红利的。如此一来,那些打算进行后续融资的上市公司,在现金流出不多的情况下,轻松地迈过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进行再筹资的必要条件”这个门槛。记者相信,随着年报的不断出台,此类精于“算计”的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多。 (本报记者刘幼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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