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现金分红 配股增发规定可能调整

2001年01月19日 13:43  中国经营报 微博

  不久,中国证监会组织证券公司召开了股票增发研讨会。最近,一些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接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据业内人士透露,配股和增发可能并到一起,并实行保荐人制。

  鼓励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曾表示,中国证监会正在准备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据统计,1996年至1999年四年间,当年采取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合计为106家,仅占新的上市公司家数总额的16.54%,且上市公司不分配现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的同时,在选择分红派息的方式上,倾向于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公司日趋增多,而偏好派现的公司则越来越少,这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上的一大特色。

  市场人士和投资者呼吁上市公司要现金分红,但以何种措施来限制上市公司呢?有人提出,可以将公司送红股或转赠股本视为一次股票发行,按照《公司法》规定,再融资需要间隔一年的时间,如果上市公司不分红,送红股或转赠股本一年后才能配股和增发。

  根据投资项目确定募集金额

  目前市场配股和增发规模非常大,但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却并不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监管”报告考察了沪深两市1994年至1998年配股的269家次公司、1998年以来的21家增发新股公司及5家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再融资前后的情况,结果显示:上市公司仅仅把配股作为目的,配股前为了配股有意做高业绩,配股资金并非通过主业影响利润,而只是通过降低财务费用和增加投资收益来影响净利润。报告建议,转变配股资格确认方式,重点关注的对象由原来过往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转变为配股项目的收益率。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按照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确定募集资金数额,或是将公司预测的配股项目收益率作为重要审核因素,那么拟投资项目差或不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会受损,而对于投资项目好、成长性好的上市公司来说有利,这也有助于上市公司选择好的投资项目。

  针对问题进行审核

  目前上市公司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行业低迷,库存高;将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靠投资收益补充;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非常普遍;上市或再融资时回避盈利预测等等。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在审核时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如果把审核重点予以明确,能提高透明度。(本报记者于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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