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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发审委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4:36 新闻晨报

  □记者 曹西京

  晨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该办法即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
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同时,

证监会公告,发审委5月15日将召开今年第一次发审会,审核G长电发行认股权证方案。

  新规·变化

  与2003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的发审委《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定有两点变化。

  -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特别程序。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而审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对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中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并明确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同时,"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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