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况不得公开发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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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 16: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昨日正式亮相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化了现行的确保发行人独立性等方面的要求。出现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证券: 一是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是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发行“手续”得以简化 《管理办法》适当简化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诸多环节。一是适当简化运行程序,首先是实行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机制。其次,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允许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双向自主选择等;再次,简化非公开发行的发审委审核环节;二是取消了上市公司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融资的时间安排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三是提高了信息披露效率,充分发挥互联网电子信息传播的优势,适当压缩报纸披露的内容;四是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再融资时,发行证券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可以不再适用现行的流通股分类表决程序。 新门槛高在哪里 新办法设立的“门槛”主要高在什么地方? 一是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二是配股引入发行失败机制。《管理办法》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配股要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即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在采用代销方式配股的情况下,即使股东大会通过了配股决议,也有可能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申购而导致配股发行失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