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基本完成 涉及五大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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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25 证券时报 | |||||||||
高管任职期间可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本报讯(记者 黄婷)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两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据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据悉,新《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包括明
据悉,上证所已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增加了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制度。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限缩短。董事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允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适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允许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与此同时,新《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审核程序。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证券法》新增的定期报告确认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在上证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中都有所体现。而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简化了要约收购的停牌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