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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基本完成 涉及五大方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8:25 证券时报

  高管任职期间可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通过

  本报讯(记者 黄婷)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两法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据了解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据悉,新《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包括明
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和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健全了促进信息披露质量提升的制度设计以及改革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等。

  据悉,上证所已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增加了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制度。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限缩短。董事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允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适量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允许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与此同时,新《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审核程序。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证券法》新增的定期报告确认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度在上证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中都有所体现。而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改革,新《股票上市规则》相应简化了要约收购的停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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