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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规范国有股股权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 02:08 京华时报

  股改涉及地方国企所持国有股股权的审核改由省级机构行使

  本报讯(记者 敖晓波 杨开然)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相关审核职责作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企业及其他地方单位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核职责,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通知说,要综合考虑国有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发展后劲,兼顾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要注意平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通知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记者问答

  问:截至目前,第一、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经结束。在此背景下,国资委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发布《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问: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应作何理解?

  答:“积极”就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都要从改革全局出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稳妥”就是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在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并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有序”就是成熟一家,实施一家,不再搞批次、试点。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提出,要积极探索股权分置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请问如何理解?

  答:对于国有股股东而言,除送股以外,我们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派现、缩股、回购或增持股份、发放认股(认沽)权证、承诺以预设价格购买或出售股份、承诺以后年度分红比例等多种方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也可以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进行。

  问:《通知》将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地方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事项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问:目前,有关方面有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方式以及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呼吁。《通知》对此有了相应要求,请问如何理解?

  答: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涵括多个指标、多种因素,而且现在证券市场本身还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上市公司股价尚不能很好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建立市值考核指标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通知》提出,要合理调整国有股股东业绩考核指标,并考虑设置上市公司市值指标。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五部委《意见》提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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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新闻媒体交流会上,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透露,深交所将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的前提下,均衡控制改革推进的节奏。主板一周推出八九家左右,不超过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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