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博弈千亿年金 归属不明保监会可能将接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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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5:2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孟芗 北京报道 1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对本报记者透露,《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配套的专家评审办法等文件将于春节后正式发布。
看起来企业年金即将进入规范化运作的实质性阶段,然而有业内人士却向记者直言,“从最新情况看,2005年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仍然难以乐观。” 尽管早在2004年5月,劳社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23号令”已经实施,但企业年金一直没有实质启动。 金融机构对此的解释如出一辙,一则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运营机构的资格尚无法界定;另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就是,财政部一直没有给出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消息人士透露,2004年底的某一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有过一次非正式的接触,讨论的核心正是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问题。 然而,是次业界期冀良久的会面,结果却未及预期。 税收政策——争论的焦点 消息人士透露,上述两大部委之间的会面几乎完全超出人们意料,没有使“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他说:“财政部从去年5月份已经开始关注这件事了,这次是来兴师问罪的。” 根据劳社部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而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上载明,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2,即大于8%,财政部的规定只有4%,两个规定差了一倍多,企业到底听谁的?这一困惑企业多时的问题,这次成了矛盾的核心。 对此陈良表示,之所以订立8%的比例是为了给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效益好的企业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给职工多上一些,只把其中的4%计入成本。” 而知情人士称,这只是表面现象,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只是说明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明确到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位熟谙社会保险的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早在2000年,国务院曾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但这是针对辽宁等试点地区的特殊政策,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那么,企业年金究竟是否参照执行呢?国资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经常有企业来问我们这个问题,可我们也弄不太明白。” 该社保专家称,真正能够撬动企业年金巨大市场重心的,是众多企业最终对建立企业年金的认可度,只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各家觊觎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也才有米下锅。因此,如何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年金市场的蓬勃发展,是现行政策更值得多花心思去关注的。 关于税惠政策,陈良表示,正在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还需要进一步沟通。 权限归属——姓商姓社? “追根溯源,企业的困惑来自企业年金管理权限的归属一直不明确,企业年金的历史不长,但道路却不平坦。”上述社保专家说。 据他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刚刚被引入中国时,就因为姓“商”还是姓“社”(即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还是社会保险范畴)的问题纷争迭起。 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定性为商业保险范畴,而劳社部则坚持将其归入社会保险范畴。 直到199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引入了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根支柱”的概念。并表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明明白白地给补充养老保险定了性,姓“社”。于是,在随后到来的1991年间,补充保险在地方社保的积极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萌芽、成长。可以肯定地说,地方社保为日后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增长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但是好景不长,很快“矛盾”再次激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刚刚起步并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又陷入了半停滞状态。该社保专家称其原因,依然是部门间利益协调上存在分歧的结果。 这回是劳社部主动做出了让步。1995年,劳社部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俗称464号文),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做出进一步的说明。结果是,除境外金融机构,企业自身、社保、商保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被赋予了经办的资格,大有“百花齐放”之势。 接下来的若干年间,补充保险似乎进入了平稳发展的阶段,尤其在上海、深圳、大连等沿海发达地区,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成了当时的一种趋势。 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 1997年11月,中央决定整顿金融秩序,财政部牵头,国家计委、民政部、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成立了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经历了一次洗礼。 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1999年,一份没有公开的文件迅即改变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定性。 记者大费周章地网上寻找这份文件,终于找到了其中的部分内容。这是《国务院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文),将补充保险又重新定义为商业保险。 《通知》还明确:任何部门和行业不得借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也不得经营社会保险,已经经办的立即停止。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建立税惠政策,给予商业寿险公司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空间。 另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国发199914号文虽然很少被提及,但它却是财政部捏在手中的一个砝码。 解决出路——保监会接管? 由于这份文件并没有被公开,自然问津者寥寥。故而,从2000年至今,企业年金的发展依然遵循着原来的轨迹,由三拨人马分别掌管。 公开数据显示,上海社保局掌管着80多亿元,且早已在证券市场上锋芒毕露,而深圳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手中也已经囤积了13亿余元。另外,建立企业年金较早的行业企业实力不可小觑,据国家电力年金管理中心统计,仅该年金中心参加企业年金的电力企业已经有1200多个,参保职工过百万人,基金累计余额也近百亿元。 对于目前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业界通常的认为是数量接近1000亿元。其中包括劳动保障部去年3月统计的,地方社保以及行业企业负责管理的企业年金规模约474亿元,和保监会统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销售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400余亿元。 可见,商业保险公司在这一领域同样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中国保险业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外资公司迫不及待地希望加入到中国的团体险、养老金市场中。记者从中美大都会人寿公司知悉,该公司的团险业务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先后接到这一喜讯的还有中英人寿、中宏人寿、太平洋安泰以及广电日生等数家外资企业。 外资保险公司的加盟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定会刺激补充保险市场的发展。一位外资公司的人士说。 而作为国内唯一一家获得劳社部和中国保监会同时认可开展企业年金试点的金融机构,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接收了沈阳社保企业年金业务的移交工作,公司内部人士说,接管基金的规模超过1800万元。 而早太平一步获得保监会批文的平安养老金公司,苦于《认定办法》尚未出台,还不能实质性地开展业务。据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现在大家还称养老金公司为项目组或筹备组。 无论公司还是筹备组,两家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拔得头筹。 另据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保监会也在积极探索参与企业年金的新思路。 在日前举办的“21世纪社会政策新理念——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障”的国际论坛上,保监会人身险部制度处处长王治超透露,一份关于“养老金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预计今年上半年有望问世。这份文件将会对养老金公司经营企业年金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将在劳社部20号令和23号令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另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财政部也有意让保监会负责企业年金及补充保险的监管。 但上述社保专家认为,保监会完全接管劳社部的企业年金职能恐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牵扯到几个部委间关系的进一步协调,还要兼顾地方社保的利益,如果两个部门能够联合监管或许可以走出一条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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