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波以跟庄炒股为名诈骗5000万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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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 17:14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6月16日电 (记者 任硌) 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龙波等人以跟庄炒股为名诈骗500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龙波有期徒刑15年,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黄伟有期徒刑10年。 龙波与受害人四川省广汉市新广公司副董事长李章华系叔侄关系,二人有过炒股的合作。2000年下半年,龙波经人介绍认识了上市公司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翔,
2001年1月5日,北京中产与福建豪盛在北京签订合作协议。当日,陈翔与李章华也在成都会面,各代表福建豪盛、广汉新广草签了一份合作跟庄协议,但协议尚未盖章生效。同月,新广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打入龙波在广州的证券资金账户中,资金的进出由龙波掌握。 为取得新广公司的投资信任,龙波在北京中产及福建豪盛资金均未到位的情况下,授意时任广州增城营业部助理经理的黄伟文制作了以上两公司炒股资金已进入股市的虚假资金入账对账单交给李章华过目。同年4月,李章华的第二笔资金2000万元又到龙波账户。 至此,新广公司等投入炒股资金5000万元,放在增城营业部3000万元,被龙波转回成都的证券公司账户2000万元,龙波即用该资金买卖了豪盛股票。此后,因豪盛股票持续下跌,及融资炒股失利,龙波不仅单方面承担了亏损,还向融资户支付了利息,其炒股损失进一步扩大。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炒股累计亏损3390余万元(含融资户)。 法院认为,龙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5000万元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伟文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资金对账单、股票买卖对账单,实际起到了资信证明作用,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