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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700万元 四川一银行科长被判刑12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5:12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21日电 (记者 任硌)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市分行直属支行财务科原科长兼专署街分理处主任刘玉峰,与宜宾市万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万玺外贸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万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700多万元案近日一审审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玉峰有期徒刑12年,王万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8年2月至10月,刘玉峰与王万聪共谋,采取伪造农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及进账单等手段,挪用1045万元公款供王万聪使用。

  1998年8月26日,王万聪以

宜宾市蓉通物资公司的名义在宜宾市经贸城市信用社贷款330万元,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宜宾万玺公司在专署街分理处的账上,并从中支出215万元归还了以前挪用的宜宾农行公款,王万聪用剩下的85万元搞经营活动。

  1998年9月28日,刘玉峰与王万聪2人共谋挪用专署街分理处公款300万元转入蓉通公司在宜宾市经贸城市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中,连同账上原有的30万元资金一起归还了先前向经贸信用社所贷的330万元贷款。同年12月,刘玉峰多次催促王万聪归还以前挪用的宜宾农行公款。12月23日,王万聪向其朋友借款500万元,将其中460万元用于归还了以前挪用款,余下40万元王万聪用于其经营活动。同年12月30日,王万聪以宜宾市万玺

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向翠屏区南岸农村信用社贷款290万元,连同原有的60万元资金一并归还了以前挪用款350万元。

  1999年1月,刘玉峰又分两次挪用公款800万元给王万聪使用。此后又多次挪用公款给王万聪使用。至2000年发案为止,2人共挪用公款累计2700多万元,其中刘玉峰与王万聪共同挪用公款尚有1072万元未归还,刘玉峰个人挪用公款尚有98万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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