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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6:43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1月2日电 (记者 任硌)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外嫁女”状告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剥夺其土地补偿款受益权的案件,并就有关问题向该地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叶晓辉是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八圣村一社村民,外嫁后其农村户籍一直未迁出,并履行了缴纳农业税费的义务。2003年,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土地被征用,叶晓辉属拆迁安置
对象,与红光镇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书,领取了人员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经财政划拨到八圣村一社代为支付。但八圣村一社依据该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及部分村民意见,以嫁出的女如嫁的是非居民户,户口就应迁出为由,拒绝向叶晓辉分配土地补偿费等收益。叶晓辉遂诉请返还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不得擅自剥夺,叶晓辉的有效户口表明其仍是八圣村一社的成员,应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被告所依据的村规民约关于女方结婚时户口要迁到男方家落户的规定,限制了妇女落户选择权,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相违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该规定无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

  结案后,高新区法院向当地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政府指导各村农民集体组织制定、清理本村村规民约,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监督、指导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及时纠正漏发、错发、侵吞等现象,并在辖区进行普法教育,转变农村重男轻女传统观念,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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