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百三代理律师公开回应五大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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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19:40 新浪财经 | |||||||||
8月30日,复旦大学知名教授谢百三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控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诉讼理由是德勤网站公然将台湾列为国家,严重违背《反分裂国家法》,其将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编排为国家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的感情,也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消息一出,社会反响强烈,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作为《反分裂国家法》出台后的第 就谢百三教授状告德勤一案,近日部分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主要有五方面的疑问,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对此特回应如下。 一、有观点认为,作为一件公益诉讼,德勤公司损害的不仅仅是谢教授的权益,而是涉及到全中国的公民乃至中国国家的权益,对于这种集体诉讼,一般的诉讼主体应该是相关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法院基本不会立案。 本律师认为,集体诉讼是一种存在于国外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由一位或二位原告(也称“牵头原告”或“首席原告”)代表众多受害者提出起诉,首席原告和被代表的数目众多的原告在诉由上必须相同、在利益上必须一致。诉讼过程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其他(匿名的)原告参加,包括与律师交涉、进行和解谈判、搜取证据、为开庭做准备等。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出起诉。 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无这种制度。这就造成我国众多的证券赔偿案件无法立案审理,因为动辄成千上万的起诉人将完全占用有限的法律资源。从以上的陈述中我们不难发现,集体诉讼一般的诉讼主体也未必是国家机关或特定的社会组织,而完全可能是公民个人,只不过个人可能代表众多的原告。即便是公益诉讼,也可能是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因此,认为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的诉讼主体一般只是相关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法院基本不会立案的说法是缺乏依据的。 二、有观点认为,基层法院有权限上的局限,法院一旦受理或者判决(此类案件)将导致全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这从实践上来讲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本律师认为,上述观点具有逻辑上的错误,这就等于在说:对于一件全国人民都可能起诉并成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法院都必须不能受理。 因为一个案件全国人民都可能起诉,所以每一个被侵权的个人都不能起诉,故全国人民都只能沉默。——本律师认为,上述归谬法已经清楚的说明的上述律师观点的错误。 三、有观点认为,该案中的被告方即德勤公司虽然违反《反分裂国家法》,但是不应该是一个公民以私人身份向法院提出。 本律师认为这一观点语焉不详。它首先承认德勤违反《反分裂国家法》,又称不应该是一个公民以私人身份提出,那么,我要问的是:在本案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之时,如果不以私人身份起诉,又应当以何种“合格”的身份起诉?难道我国法律规定了在请求申请民事救济之时以某种“公法”身份起诉,将具有更高的求偿资格? 四、有观点认为,《反分裂国家法》颁布的目的旨在表明国家针对台独问题的态度,不涉及民事或刑事责任。 本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宪法性的文件,《反分裂国家法》中并无直接规定民事或刑事的责任问题,但没有直接规定,并不表明对该法的违反不能产生民事或刑事责任问题,事实表明,德勤的网站违反《反分裂国家法》,实质上造成了至少是谢百三教授人格利益的损失。仅就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言,其中就有条款规定:当事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德勤行为违法(《反分裂国家法》)是起诉的法律前提,而上述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则是本案原告提出民事救济的赔偿依据。 在现阶段,当代法学界正在发生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深刻变革,宪法司法化在我国也都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参见山东齐玉苓案)。而且,本案的关结点并不涉及违宪审查问题,德勤违反《反分裂国家法》,只是其民事侵权的法律前提。如此而已。 五、另有观点认为,谢百三教授此举旨在炒作,甚至还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作为一名律师,对此观点深感悲哀。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就是在谢百三这样敢于挺身而出敢于承担责任的人的努力之下才奋力前行,而有人总在窥测谢百三教授起诉的所谓“背后”原因,还有人称其炒作,这实在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我想,称这种事情是炒作的人,从学术角度,显然是不恰当的,从做人角度,就不免显出“皮袍下边藏着的小”来。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葳 2005年9月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