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调动股份质押权人的积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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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4:44 中国证券报 | ||||||||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股份质押冻结引发广泛关注,市场人士建议 □记者 刘向东 本报昨日头版报道的个别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批试点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引来市场各方人士的广泛关注。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或冻结,在上市公司中是较为普遍
进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42家公司中,人福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中孚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恒生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物华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和亨通光电(资讯 行情 论坛)等公司披露的公告信息显示,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押、冻结情况。上述各家公司都在积极寻求寻求方案,并在公告均作出了“公司将不存在因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权属争议问题而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的承诺,物华股份第一大股东甚至还承诺:愿意在另外两大非流通股股东因质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对价时,代其支付对价。 然而,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士认为,进入第二批试点的42家公司业绩不俗,大股东还有能力代为支付对价,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推广,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被部分或全部质押或冻结的状况将成为一种常见的情况,甚至大股东的股份也被质押或冻结的状况也不会少见。更重要的是,不少大股东能力有限,自身难保,根本无力代为支付对价,因此,通过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股份的办法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大股东还反映,个别小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并不怎么热心,沟通很困难。如果解除质押或冻结,修改合同,还需要办理一大堆相关手续,有的银行也嫌麻烦,听说试点公司里有的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有些非流通股股东甚至产生了依赖大股东的思想。 一些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代表普遍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支付一定的股份将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流通对价的主要形式。能否解除支付对价股份的质押或冻结状态将成为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质押权人的态度和积极性将对这项改革的推动产生重要的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调动质押权人或冻结申请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积极性,对下一步深化股权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凯乐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副总经理李本林为此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他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实施后,所有非流通股股份在概念上即成为可流通股;履行完股东大会批准的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东所持的非流通股份按有关规定流通,而对未履行完股东大会批准的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东所持的非流通股暂不能流通,待履行完毕后才能按有关规定流通。并且,其支付对价随着延期履行时间的增加而作适当调整。 李本林认为,实施这一思路既能对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予以鼓励,同时,也能对不积极参与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和质押权人或冻结申请人产生反向督促作用。 作为主要质押权人的银行,相关人士也表明了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银行对被质押的非流通股拥有处置权,虽然解除质押或冻结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增添一些工作,但是,被质押的非流通股变成可流通股后,质押权人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工行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则认为,绝大多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基于流通前与流通后两类股东所持股份的总价值不变或都有一定的增加这一思想为基础,因此,改革后质押权人所持股份的总价值一般不会因改革而减少。相反,改革后质押物的流通性会显著增加,质押权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