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 规范发展的新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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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13:57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乾 弘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通知及暂行办法,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由此拉开帷幕。这是继证券公司创新试点之后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又一新举措。 此举透露出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即根据各证券公司的财务实力、内部风险控制水
本次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活动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将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是否能够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作为规范类公司的必要条件;二是在合规性标准上严格要求,申请参加评审的公司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对此类公司的评审要求和持续性的要求与新的监管标准配套起来。此外还兼顾到工作的渐进性和连续性以及与《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要求,规范类证券公司符合有关条件时,可以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的评审。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受理规范类公司依法提出有关核准事项的申请,准予该类公司参与股票发行询价等新业务,准予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融资等。具体措施包括:允许此类公司按新规定开展定向理财业务,允许此类公司申请专项理财业务试点;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此类公司;允许此类公司规范其已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支持此类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有关规定,近期内此类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必另行进行资信评级。随着创新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做法、产品创新方案等也将首先在此类公司中内推广实施。 可以相信,随着监管部门根据各类公司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并督促各证券公司依法规范经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细分,会有更多的证券公司做优做强,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综合竞争力将持续提高,有利于整个证券行业生机勃勃的健康发展局面的形成。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的逐步改进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实施,以及市场信用评级体制的逐步建立,将为市场化的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