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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10:27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 2004 年 8 月 13 日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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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 [2004]96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与持续评价。

  第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具体创新方案经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能够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资金划转与复核分离、核算体系完备、管理权限集中、监控体系有效、系统强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询, 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 , 并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如实报告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规性与风险状况。对存在风险的或不合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进行清理。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本办法公布以后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不占用客户托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 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帐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申请试点的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下同)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十二亿元;

   (二)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 经营 三年以上(含三年) , 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指标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提出申请时,对本办法公布以前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已经清理规范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第八条第(一)项指标可调整为 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第十条 申请试点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

  (二)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 最近一年净 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五)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 , 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前款第 (一)、(二)、(三)、(四) 项指标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且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出具的审计意见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七)本办法公布以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说明、清理规范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八)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最近一年或半年会计报表,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九)《暂行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十)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盖章,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进行评审,独立发表个人评审意见、独立表决。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书,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委员的询问,对本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实施情况、本办法公布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情况、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内容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由协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布。协会应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

  第四章 持续要求

  第十八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持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出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协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协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预警与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及有关财务指标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自营业务 、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一条 试点证券公司必须在协会网站上公开披露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励其比照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二)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试点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证券自营及会计报表编制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内控程序,由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试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考评。 试点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异常的,协会可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临时考评。年度考评和临时考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收到对试点证券公司投诉的,视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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