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新破产法施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组(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7:13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如当出资人表决组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法院强制批准时,如何衡量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面利益人是否公平、公正;再如当债务人进行重组时,法院需要判断债务人是否是合适的主体,这都需要它们对证券市场和企业经营比较了解,才能够把握全局做出正确的判断。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不了解资本市场,甚至不知道资本运作,怎能担任重任?现在我对这个问题很着急。 :破产法很快就要实施,你认为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薄弱环节? 李曙光: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有些是该法律本身的缺陷,而有些是我国整个法律体制的缺陷。 如新破产法没有涉及债权人市场的建立,这可能会使重整方案更难达成:因为若债权不能转让,表决就很可能通不过;如现有债权人虽然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可能有潜在债权人看好这家重整后企业的价值而愿意接受。如果建立债权转让市场,让看好这家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进入,代原有债权人表决通过就可以提高重整效率。 再如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特别表现在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方面。 法律规定是法院指定和确定管理人,但这样法院就卷入了商业判断,当事人若对于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意见的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对于异议申请的处理没有明确解释,有可能使法院成为造成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当一个按程序选出的合法管理人能力不强或行为不妥致使债权人利益不能最大化时,债权人有可能对管理人以及指定管理人的法院一并追究责任。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仍然没有做到市场化。 此外,破产法实施也不大可能完全避免现在破产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 :现在股市中一些即将退市的ST股票甚至已经被申请破产的股票被爆炒,你认为新破产法实施后,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有何影响? 李曙光:6月1日后,肯定有一些濒临破产的ST公司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东权益就受限制,股东不能再用脚投票了,也就是说股东不能买卖股票了。很多股民疯狂购买ST股票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不是所有的破产重整程序都能成功,成功固然可能获得暴利,如果不成功,公司转成清算,股东就会颗粒无收,而后者的可能性将比过去大。当然考虑到现在地方政府仍重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与外部效应,仍会千方百计影响破产重整程序,最后上市公司走向破产清算的仍是少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