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家建议含B(H)股股改应先内后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4:21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云亮)如何解决含B(H)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已是一个迫在眉捷的事情。深圳专家委员会专家胡良提出,含 B(H)股的上市公司,可先行解决A股的股改,而后运用博弈加保护底价的形式解决B(H)股的股改,进而达到全面股改的目的。 胡良认为,含B(H)股股改方案更需简单明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逻辑要清晰。他提出以下方案可较好地解决含B(H)股上市公司的股改难题。
首先,在制定A股股改方案时,同时制定B股流通股的保护价(L元),建议B股流通股的保护价(L元)定为近一个月B股流通股加权股价上浮5%。从而确保B股股东的利益不受股改影响。此外,还必须制定开始博弈的时间。 第二,A股必须先完成股改,并实现全流通。在A股股改时,保持总股本不变,股改费用全部由原非流通股东承担。实际上送股、缩股、扩股、派现等都是可等价转换的,也就是说A股股改后,都要等价转换为总股本不变的形式。 博弈采取连续运行一年,最后5天停牌。第一年博弈:如果,B股流通股在第一年的加权股价高于B股流通股保护价(L元)以上,说明A股在股改中没有损害B股股东利益;否则,A股流通股股数缩股为原来90%。第二年博弈:缩股后,如果,B股流通股在第二年的加权股价高于B股流通股保护价(L元)以上,说明A股在股改中没有损害B股股东利益;否则,A股流通股股数缩股为原来80%。第三年博弈:再次缩股后,如果,B股流通股在第三年的加权股价高于B股流通股保护价(L元)以上,说明A股在股改中没有损害B股股东利益;否则,A股流通股股数缩股为原来70%。依此循环,直至实现承诺的条件。含H股的股改方案可参照执行。 胡良认为,B(H)股的保护底价与博弈时间,都可由相关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商定,也可征求B(H)股东的意见,从而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