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规定不履行承诺者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3:46 南方都市报 | |||||||||
沪深交易所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明确规定不履行承诺者赔! 本报讯 沪深交易所前天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以统一股改操作标准,规范业务办理秩序,提高审核效率。备忘录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将股改工作备忘录的发布常态化。
上证所的备忘录规定,股改方案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审计报告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披露。自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日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应申请公司股票、转债连续停牌,但期间转股是否停牌,原则上按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处理。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中,应当披露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若对价涉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以分配或转增后的基数计算对价安排水平;若对价涉及非流通股股东缩股的,应以缩股前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变动计算对价安排水平。 深交所的股改工作备忘录对材料报送、信息披露和承诺事项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承诺人应该补充承诺: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信息披露方面,备忘录制定了股改的流程表,并就股改相关公告的要求、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的注意事项,以及股改说明书的披露进行了详细讲解。比如,对于改革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行为的,应将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在所有股改文件中,不得使用“对价支付”或者“支付对价”的表述,可用“对价安排”或者其他类似表述等。备忘录特别就承诺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包括承诺的制定、承诺事项的披露要求、承诺类型及表述要求、承诺事项的履行以及保荐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等。 中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