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继去年9月深沪交易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之后,近日,深交所又发布了《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从而使得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董任职资格的审核把关工作更加细致具体。不过,笔者认为,虽然办法更具操作性,但对独董任职资格的把关方面还是显得过于宽松,不利于独董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以及独董制度严格执行。
对独董个人条件要求不严,这是一直以来独董制度所存在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而这个缺陷在《备案办法》里依然存在。体现在办法的第三条里,只有当独董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时,或者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时,交易所才予以“重点关注”,在这两点上,《备案办法》的把关显然还是过于宽松的。毕竟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同时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其精力如何分配得过来,又如何能认真履行独董之职责呢?因此,这里的“五家以上”显得多了,应控制在二、三家之内。而从年龄来说,70岁的年龄也放得过宽,能否有精力切实履行独董的职责还是个疑问。可以考虑与退休年龄的规定保持一致。
《备案办法》还不够严的另一个表现是,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仅仅只是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而只有当情节严重时,交易所才对独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这种受到“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之一是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与严重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在实践中就难免“看人打发”;之二是“关注函”能否起到对独董任职资格把关的效果?关注与否,对独董的任职能有多大影响,会不会沦为一纸空文?
《备案办法》没有具体明确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备案办法》虽然规定独董候选人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董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上市公司如果违背这一规定,将会受到何种惩处,却并无明确规定,而只是抽象地规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这就很容易使得《备案办法》与股市里的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一样,最终形成不了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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