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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试点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4:21 新浪财经

  皮海洲

  倍受市场关注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终于正式拉开了序幕。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发表了重要谈话表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了。

  此前,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说,“特别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没错的。不过,鉴于近几年来中国股市上公众投资者队伍的变化情况,特别是类别表决制度实施以来,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机构投资者所损害的情况,笔者以为,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在强调要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如何把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笔者以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必要把握好这样三个准则。

  首先,是不能再让投资者掏钱出来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买单”,这应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现实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股权分置问题的最大受害者。这么多年来,特别是自2001年以来,因为股权分置问题,投资者已经付出了太多的代价,不少投资者的股票都已经套死在了2000点的上方,目前他们的股票根本就没有解套的可能。而由于在股票投资上的失败,这些投资者目前的生活质量已是明显下降,有的甚至生活在贫困之中。因此,如果再让他们掏出钱来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买单,这显然只能是进一步增加他们的生活负担。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能再让这些投资者掏钱了,管理层不能因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再给这些可怜的投资者增加生活的压力了。

  第二,要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根据证监会负责人的谈话,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将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总体思路进行,各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及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而根据《试点通知》的要求,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行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类别表决要达到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这就需要表决的效果有代表性才行,需要有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才行。否则,就很容易形成电广传媒(资讯 行情 论坛)以股抵债那种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表决结果出来。或者出现机构投资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的试点方案仅仅只是“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所占公司流通股股权的比例作出规定,比如不少于30%,以确保表决的结果不被少数人所操纵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按“股龄”长短给投资者以补偿。由于“股龄”的不同,投资者所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是不同的。特别是由于2001年7月是中国股市明显的转折期,可以说,在2001年7月及之前入市的投资者所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明显要重于后来入市的投资者,特别是近年来入市的投资者。而中小投资者与近年来入市的机构投资者明显不同的一个特征是,中小投资者大都入市较早,所受到的伤害也最深。相反,近年来入市的机构投资者则受害较浅。因此,进行股权分置试点,在给予社会公众投资者以补偿的时候,有必要对不同时期入市的投资者予以区别对待,按“股龄”的长短给予投资者以补偿。比如,按每一年股龄给予一个10股送1股的标准予以补偿。这种做法,对于那些股龄长、受股权分置问题伤害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显然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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