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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把融资与回报紧密地结合起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19:28 新浪财经

  皮海洲

  一直以来,中国股市都被称为是“圈钱市”,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中国股市只重融资、而轻回报。虽然去年出台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改变这种重融资轻回报的状况;证监会甚至为此推出了“强制分红”的政策,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再融资。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这
种规定并没有改变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本质。在强制分红政策的作用下,虽然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现金分红多了,但由于现金分红成了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诱饵,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的就更多了,以至时下的股市,在上市公司公布2004年年报的同时,市场倍感再融资的压力。

  如何改变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状况?如何缓解当前市场所面临的巨大再融资压力?笔者以为有必要把上市公司的融资与回报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要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之一,而且更要把上市公司融资的金额与分红金额结合起来。其具体做法是:

  首先,新上市公司完成上市后,其年度累计分红未超过首发融资金额时,不得再融资。投资者把资金交给上市公司,为的是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但上市公司的这种发展必须是能够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因此,投资者把资金交给上市公司,实际上就相当于是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而把钱“借给”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必须用回报来“归还”给投资者。因此,根据这一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都想着向投资者圈钱的想法就难以实现了。

  其二,上市公司累计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累计的分红金额。上市公司实现上市之后,在“归还”完投资者的“欠帐”之后进行再融资,其再融资的金额按累计融资额不得超过累计分红金额来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上市公司只有多分红才能多融资。相反没有分红的公司就不能再融资。因此,这一规定,显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打消了那些上市公司只想着圈钱的想法。

  其三,把上市公司的分红金额区分为向流通股股东分红的金额与向非流通股股东分红的金额。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再融资时,其累计融资额不得超过向流通股股东的累计分红金额。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流通股股东掏钱向非流通股股东分红的事情发生。

  其四,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参与再融资。非流通股股东放弃参与再融资的,同时也放弃参与分红的权利,直至上市公司应分给非流通股股东的分红金额(累计数)抵消了非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再融资金额为止。因此,根据这一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试图通过再融资来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的阴谋将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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