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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收购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不对等商业壁垒显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45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集收购遭欧盟反垄断调查不对等商业壁垒显现

  又见路障:不对等的商业壁垒

  本报记者 邹愚 刘波 深圳、北京报道

  3月15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9.SZ,简称“中集集团(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公告,称在收购集装箱生产商荷兰博格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博格”)时
遭遇了欧盟的反垄断调查。

  这个正式反垄断调查的决定是欧盟在3月13日做出的。之前,欧盟已经完成了初步的市场调查。欧盟认为,中集收购博格,将会影响集装箱业的竞争环境。

  3月15日,欧盟竞争委员会发言人乔纳森#zhPoint#托德回应本报采访时表示,关于此事以发布的新闻公告为准,目前没有更多消息透露。

  这是欧盟第一次对中国公司海外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在中海油(资讯 行情 论坛)、五矿、华为等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相继受阻之后,中集的命运如何,还需要等到4个月以后欧盟的裁决。

  欧盟首次对华反垄断调查

  事情的原委可追溯到1月15日,中集集团与荷兰博格草签了协议:中集集团将与博格之受益股东——Mr. Peter van der Burg 和 Mr. Cees vander Burg 兄弟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将拥有博格100%的权益。中集集团将通过在香港设立的一家子公司——中集罐式装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来完成上述交易。

  上述交易完成后,中集集团将拥有新公司75%的权益并成为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博格的现存最终受益股东——Mr. Peter van der Burg 和 Mr. Cees van der Burg 兄弟共计持有新公司25%的权益。新公司注册资本将为5000 万欧元,分别由中集集团、博格的现存最终受益股东——Mr. Peter van der Burg 和 Mr. Cees vander Burg 兄弟——按持股比例各出资3750 万欧元、1250 万欧元。

  博格的权益作价为1.1 亿欧元。新公司将通过注入资本并做出相应的融资安排来支付整体收购价款,从而使博格的资产及相关经营活动转入新公司得以完成。

  博格创立于1937年,是欧洲主流的陆路运输装备、罐式集装箱和专用静态储罐的领先供应商之一。其下属的27家企业和分支机构遍布欧洲六国(荷兰、比利时、丹麦、芬兰、德国和波兰)和南非。

  中集集团认为,通过此项交易,公司将现有产品线扩大到静态储罐、罐式码头设备业务领域。有券商的行业研究员认为,此次收购使中集成为世界最大的罐式设备制造企业。

  欧盟公开的文件显示,欧盟竞争委员会于2月6日接到中集和博格关于进行股份收购的通知,并认定该并购属于其调查范围,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将其对本并购的意见提交竞争委员会。

  然而,就在本周一(3月13日),欧盟委员会对外表示,正式对中集集团收购博格展开反垄断调查。

  欧盟在3月14日给出的解释是,经过初步调查,该并购将对集装箱业竞争环境带来“严重忧虑”。欧盟称现在该市场内只有一个较小的竞争者,而且没有迹象显示会及时出现有效的新竞争者,重建竞争环境。

  从时间表上看,从2月6日通知到3月13日是欧盟的初步市场调查,中集和博格的并购审查最后期限是7月28日。

  届时可能有几种结果——并购被阻止、并购得以进行但合并公司必须拆分部分单位,或者改变经营方式。而90个工作日的深入调查,将主要集中于此项并购是否将影响“欧洲经济区域”(EEA)(包括欧盟25国加上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或其一个实质部分内的有效竞争。

  “这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程序。”中集集团副总裁吴发沛向本报表示,中集遭遇的反垄断调查与政治因素无关。据吴发沛介绍,在反垄断调查的第一阶段,欧盟会向各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如果各方反馈的意见比较正面,可能会批准此项交易,否则将转入下一阶段的审查。“中集现在处于这个阶段。”

  根据中集集团预计,按照目前进展情况,对这项交易的审查将在4个月内有最终结果。中集集团表示对此项交易的完成持积极乐观态度。

  欧盟的游戏规则

  中集遭遇反垄断调查之所以引人注目,与两个方面原因相关,第一是中国企业面临“走出去”的问题;第二则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会遭遇难以预料的“无形壁垒”。远者如联想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遭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近者如中海油竞购优尼科铩羽而归,华为收购马可尼因遭遇英国保守势力狙击而作罢。

  “但是,中集遭遇的情况,并不表明这是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秘书长郭万达指出。

  欧盟竞争委员是反垄断法主要执行者。2004年欧盟主席巴罗佐上任后任命内莉#zhPoint#克勒斯为竞争委员,和前任以强硬著称的马里奥#zhPoint#蒙蒂相比,商界出身的荷兰人克勒斯被认为更为温和。但克勒斯刚上任便曾否决葡萄牙和意大利两家能源公司的并购,可见,此次中集集团遭遇的反垄断调查仅是遵从当地法律的规定,与华为及联想并购中的政治因素影响大不相同。

  不过,对中集这类企业而言,海外并购不是坦途,各国政府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类中集”企业向海外进军的成本大大增加。

  以欧盟为例,其反垄断法的要求日渐严厉。2004年5月欧盟扩大为25国时,在原来以《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为基础的反垄断规定基础上,又通过了两项反垄断法规,其中之一专门调整公司兼并。根据该项法规规定,对于任何并购企图,不论涉及公司国籍如何,在符合两项条件时欧盟就有权审查:一是两个公司全球年收入超过50亿欧元,二是至少有两家合并公司在欧盟境内的年收入在2.5亿欧元以上。

  《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任何一方或多方企业的在欧洲共同市场内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将会被因和共同市场不相协调而被禁止。”因此审查是否构成垄断的主要标准是“滥用支配地位”(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2004年5月的新法规还严格了反垄断认定标准。此前的主要标准是看两个兼并公司是否“在特定市场形成或强化支配公司(一般指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而新的法规则规定在并购"明显阻碍有效竞争"时就构成垄断。新的标准接近美国的《克莱顿法案》,意在使欧盟得以阻止更多合并。而且欧盟竞争委员可以不需要法院介入,直接阻止并购方案。

  “欧盟反垄断法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在欧盟市场内的竞争是自由的,保证并购行为符合开放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反垄断法是国内法,总体是保护当地经济的一种手段。”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贾红卫主任律师表示。

  如何对外资反垄断?

  相比之下,在面对外资对中国的并购时,他们几乎不会遭遇相似的法律障碍。

  “外资在中国并购所走的程序不一样,他们不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这些因素,申请只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就行了。”吴发沛介绍说。

  实际上,中国对于外资并购,除了法律的缺失外,也缺乏类似欧盟竞争委员会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外资并购投资的专门审核机构。

  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国内有识之士的忧虑。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大声疾呼,“必须坚决制止任何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

  与此同时,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名为《关于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建议》,建议认为,应该警惕跨国并购对本国经济所造成的冲击(详见本报3月13日头版《工商联提案:外资并购要有底线》)。

  然而,由于国内相关制度缺失,反垄断仍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市场,而且目前的一些行业存在现实的垄断问题,这制约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你支持本土企业的垄断,那么就没有理由反对跨国企业的垄断并购,如果你要反对外资的垄断,首要的难题是先打破自身的垄断。”

  “现在面临的情况是,在对内资不开放的情况下,优先对外资开放,因此,工商联的提案,与其说是对外资的反对,不如说是对外资‘超国民待遇’的反对,对游戏规则不公平的反对。”郭万达指出。

  郭万达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对本国的产业有保护,但是“保护方式是什么很重要,是行政保护还是规则保护,是国际规则,还是自己的规则”。

  目前的情势,犹如翘翘板的两头:一头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另外一头是外资“请进来”;“走出去”那一头限制的重量不断增加,“请进来”这一头的限制却未见长。两者的不平衡,如何从规则上进行调整呢?

  (本报记者柯志雄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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